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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司法部关于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26 生效日期: 1989-04-26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中宣通[1989]14号、(89)司发宣字第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武警总部政治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是我国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制定行政诉讼,是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对于贯宪法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政府工作,促进廉政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在距离行政诉讼的施行还有一年多时间,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干部群众进行学习,深刻领会制定和实施行政诉讼的重要意义,努力掌握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审理程序;对判决、裁定的执行和侵权赔偿责任等。要通过学习和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与法制观念。具体要求和做法,应按照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定组织实施。 
  请各地将组织学习和宣传的情况以及反映出的问题,于今年年底和明年6月底分两次报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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