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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施行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10-23 生效日期: 1951-10-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一九五○年颁布之《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并参照本市具体情况制定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夏秋两季合并征收。 
  第三条 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除本细则另有规定者外,均由收入所得人缴纳农业税。 
  第四条 下列各种土地免纳农业税: 
  一、无农业收入的土地:如宅基、场院、工厂用地、义冢、水塘、沟渠、河身、道路、坝堰、荒山、兵营、飞机场及靶子场等; 
  二、中山陵园、公园及保安林; 
  三、荒地;但因怠于耕作而致荒芜者,不免; 
  四、以试验为目的之农场、林场、苗圃或以荒山荒地种植林木,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 
  五、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及医院的自耕土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者; 
  六、机关部队的农业生产收入,已向国家缴纳生产任务者; 
  七、城市及其郊区的土地,已划定征收地产税者; 
  八、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特准免税者。 
  第五条 下列各种土地,在规定免纳农业税: 
  一、开垦之生荒地,自有收益之年起免纳农业税三年;但投资较大者,得申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免纳农业税四年; 
  二、开垦之熟荒地,自开垦之年起,荒芜三年以上者,免纳农业税二年;荒芜二年以上者,免纳农业税一年;荒芜不足二年者,不免。 
  上列规定,凡转移地权或垦种生荒而未经政府批准者,不适用。 
  第六条 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以市斤为单位。 
  《常年应产量》系指土地的自然条件,当地一般经营情况和种植习惯,在平常年成下,全年所应收获的产量。 
  《常年应产量》的计算,以稻谷为标准,其他粮食均折合稻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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