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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5-20 生效日期: 2009-05-20
发布部门: 清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清远市委《关于印发〈清远市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发(2008)30号)文件精神,切实搞好我市城镇居民收入生活消费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各县(市、区)开展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全市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体系,在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全面了解我市城镇居民收入、就业、住房、生活消费和居民消费价格等状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内容多、调查面广、调查指标复杂、填报质量要求高,调查难度大。长期以来,我市大部分县(市、区)还没有开展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制定城镇发展政策造成较大的困难,今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认真解决开展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有力保障,确保2009年上半年启动城镇住户调查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从2010年起,各县(市、区)使用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数据,均以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审核评估确定的数据为准。

  二、明确职责范围
  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统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为保证调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将采取分级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的办法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负责制订全市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查方案,培训县(市、区)统计部门业务骨干,抽选和审定各县(市、区)调查样本、指导基层开展调查及汇总、审核、评估等工作,统一向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上报调查资料,核定并反馈各县(市、区)调查资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所需经费和调查人员的落实。
  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本级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的培训、指导和检查记账情况,按月收集样本资料,审核有关数据并对资料录入、汇总,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上报调查资料。

  三、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统计部门开展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
  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将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城市住户调查统计制度采取抽样调查方法进行,调查的范围和对象是清远市所辖的各县(市、区)所在地的城镇家庭住户。调查制度的报告期分为年报和月报。调查内容包括城镇居民家庭人口、就业、收入、支出、消费、库存现金、商品需求、家庭主要耐用品拥有量等。
  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将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统计制度采取抽样调查方法进行,调查的范围是清远市所辖的县(市、区),调查对象是县(市、区)所在地的企业、商铺以及农贸市场。调查制度的报告期分为年报和月报。调查内容包括8个大类,主要包括食品、居住、衣着、家庭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及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等。
  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涉及到市、县(市、区)、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居民住户和企业、商铺以及农贸市场,调查内容复杂,调查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支持和协助统计部门做好调查工作,为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加强检查指导,依法统计,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操作,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宣传工作取得调查对象的理解和支持,保证调查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各级统计部门在组织调查工作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检查、评估小组,加强对抽样调查工作的检查和调查数据的评估,确保调查数据能真实反映当地的实际情况。
  各级政府及其统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绝不允许在调查数据上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妥善解决此项调查所需经费,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属于县(市、区)负担的经费,由县(市、区)负责。

  六、我市开展城镇住房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和市统计局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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