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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联席会议综合督查组项目督查组作风督查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5-26 生效日期: 2009-05-26
发布部门: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文号: 哈行办发〔2009〕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按照《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哈行办发(2009)14号)要求,现将联席会议下设的综合督查组、项目督查组、作风督查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综合督查组工作方案


  一、工作职责
  综合督查组负责督查重要工作任务、重要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件的落实工作,以及行署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制定督查方案,编发督查专报,通报督查结果。

  二、工作任务分解
  (一)行署办公会议、各类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按照工作分工,由行署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督促有关承办单位落实并反馈。
  (二)实行分工负责制。
  1.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明确要求行署督查室督办的事项,由行署督查室负责完成。
  2.各县(市)、各部门已办结的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行署办公室(文书科)要及时将办结的督查结果通过哈密政府内网发送至行署督查室。
  3.行署专员、各副专员召开的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行署专员、各副专员批示件的立项、交办、催办、反馈等工作,由行署秘书长、各副秘书长根据分工抓督办,各专职秘书具体负责并编写督查专报,通报督查结果。
  4.行署全体会议、行署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归口由各专职秘书负责,综合事项由会议记录秘书负责督办并以《督查专报》的形式上报行署领导。各类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的督促落实工作,由各专职秘书负责完成并以《督查专报》的形式上报行署领导,同时每个月月底汇总督查结果交由行署督查室进行通报。
  (三)专职及综合秘书督查工作的具体分工。行署专员召开的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批示件,常务副专员、各副专员召开的会议和批示件,由各对口专职秘书负责督办并编写督查专报,通报督查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限定办结时间。行署督查室或专职秘书在督办各类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过程中,要规定办结时限,不能出现压办、漏办等现象。会议确定办理时限的,按会议要求办理;会议未确定办理时限的,由行署督查室或专职秘书根据议定事项办理的难易程度,参照领导批示件办理时限的要求,予以确定。
  (二)对督办的事项,行署督查室或专职秘书要采用下达“督办单”的方式,交由承办部门(单位)办理。
  (三)专职秘书收到《会议纪要》和《批示件》后,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下达“督办单”。
  (四)“督办单”下达后,专职秘书要加强跟踪督办,督促承办部门(单位)加紧办理,按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对同一办理事项,多个部门反馈报告内容相互抵触的,由行署督查室或专职秘书提出拟办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请行署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示,再作处理。
  (六)“办结”事项的确定。对各类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的反馈报告,领导批示“同意”或圈阅、签阅,表示事项办结;领导批示中有继续办理的意见,则为“继续催办”的事项。
  (七)行署督查室每月对有关承办部门(单位)落实各类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汇总,并以行署办公室名义进行通报。对因办理不力,导致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不能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工作落实的,向行署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承办部门(单位)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做好行署办公会议、各类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主持办理工作,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主办部门(单位)要主动联系协办部门(单位)共同办理,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有关承办部门(单位)要按照行署督查室或专职秘书所确定的时限办结承办事项。有特殊原因不得不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事先向行署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示报告,并转告行署督查室或专职秘书。
  (四)经主办部门(单位)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单位)按时向行署督查室或专职秘书提交办结报告,并附协调情况和协办部门(单位)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五)经主办部门(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行署督查室或专职秘书报告,提请行署协调解决,报告中应包括对前期协调办理过程的说明。
  (六)行署办公会议、各类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办结报告上报前,必须加盖承办部门(单位)公章,或经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附件1:项目督查组工作方案
 
  一、工作职责
  项目督查组负责督查地委、行署与县(市)、部门签订的责任书及地区为民办实事和行署年度工作安排的落实,制定督查方案,编发督查专报,通报督查结果。具体内容:
  (一)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二)地区确定的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农业及农村建设项目、工业产业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公共事业建设项目等)。
  (三)地区年度为民办的实事。
  (四)地委、行署确定需要督查的其他民生工程。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自治区关于扩大内需促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二)前期审批手续办理情况。主要检查重点工程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立项、规划、土地、建设审批程序;职能部门是否按规定审批,有无不按规定审批、拖延不办、推诿扯皮的问题。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及法人单位是否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是否按照“五制”要求、是否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四)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政府投资或含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实行招投标;招投标方案是否经过地区纪委监察局、发改委审批;有无规避招标、搞假招标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制定物资采购方面的纪律和制度,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物资采购,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是否公开招标。
  (五)资金管理运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资金管理部门是否按照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资金;项目法人单位对于资金使用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等问题。
  (六)工程建设质量情况。重点检查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质量责任人档案等制度。
  (七)监督检查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区年度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及地委、行署年内为民办实事,所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及其相关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期报送进展情况,逐件办结;有无不作为、消极应付、失职渎职等行为。
  三、督查方法
  (一)联合检查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会同和配合地区发改委、地委重点项目督查组,对工业、能源、农林牧等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方法: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受理举报电话(2232331、2237023)和提出建议。
  (二)重点抽查
  重点抽查的内容包括:一是针对涉及民生的重点项目中征地、招投标等重点环节进行抽查。主要方法:申请、审定、监督检查和总结。二是针对重点项目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及群众投诉的重点问题,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抽查,督促责任部门加大解决问题力度,推进项目实施。主要方法: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提出建议。
  (三)专项检查
  对廉租房建设、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安居工程等部分重点项目,地区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项目的进度与质量、计划指标的完成、资金管理和使用、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工作要求和改进意见。主要方法:听汇报、查资料、查财务、实地查看、走访群众、延伸调查和提出建议。
  (四)全程跟踪检查
  对地区年内为民办实事和部分涉及民生的重点项目采取全程跟踪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方法:制定方案、公开承诺、召开联系会、实行月报季公示制度、开展专项督查和开展测评。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项目定期自查上报制度。督促项目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工作,要求项目落实定期自查工作,向主管业务部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向地区纪委监察局、发改委、行署督查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二)建立重点项目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在多部门开展的联合督查工作中建立工作联席会议,联系会议由地区监察局、发改委召集,行署督查室、建设、财政、审计和项目责任部门参加,不定期召集会议,协调解决项目督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三)建立督查通报制度。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督查报告,报告地区领导。
  (四)网上公开。对部分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在哈密政府网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受理举报。公布举报电话(2237023、2254204),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影响项目建设的举报投诉,并对受理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专题督办。根据地委、行署有关会议及领导的安排,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五、责任追究
  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密切关注项目进度及存在问题,主动协调,经常沟通,狠抓落实。地区将以上工作纳入责任部门年内领导班子及干部考核内容,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对因重点项目落实责任不明确,工程建设项目运作不规范,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不配合,整改落实不得力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对职责不清,工作不尽责,协调不力导致问题欠拖不决、推诿扯皮或导致项目进展迟缓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作风督查组工作方案
 
  一、工作职责
  作风督查组负责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考核工作,每季度通报考核结果。检查督促各部门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相应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各部门管理和服务水平及办事效率,增进服务质量,树立机关工作的整体良好形象,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考评对象
  被考评单位59个。
  三、考评内容
  按照《关于印发<地区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哈地党办发[2009]20号)和《关于印发<地区行署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08)33号)要求,从政治纪律、行政效能和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检查考核评比,考核实行百分制。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制。效能建设要抓在平时,促在经常。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协调、两办督查部门主抓、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的督查工作长效机制,将督查责任落实到组、到人,推进效能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考核组要严格按照《地区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和《地区行署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要求,采取按月检查、季度考评、年度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1.按月检查。每月25日前各部门(单位)对照《考评办法》进行自查自评,结果上报地区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办督查科。地区效能监察室、两办督查科组成督查小组抽查若干个部门(包括行政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了解考评对象开展效能建设工作情况,其检查结果作为季度考核评定的依据。
  2.季度考核。由行署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考评小组,依据《考评办法》逐项进行考核打分。同时,向行署领导和成员单位发放征求意见测评表,测评结果纳入季度考核分值。考核确定“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在80至89分为良好,得分在70至79分为一般,得分70分以下为差。考评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定,每季度通报1次。
  3.年度综合评定。四个季度考核分数的总和除以4的分值为年度考核得分,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在80至89分为“良好”,得分在70至79分为“一般”,得分在70分以下为“差”。
  (三)考核结果运用。
  1.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哈密地区效能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行署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被评为“差”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2.年度考评结果抄送地区纪检委、地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实行效能问责制。要严格执行《哈密地区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职能部门因工作落实不到位、服务不到位、不作为等破坏发展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思想麻痹、纪律松懈、作风涣散、行动迟缓、工作滞后的单位和部门,要给予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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