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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28 生效日期: 2009-07-28
发布部门: 云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各申、开办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政新发(2009)119号)有关规定,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备案审查,加强对已备案机构的监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进一步规范备案条件及程序
  (一)明确备案范围: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拟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须向我厅提出备案申请。
  1.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2.各州、市卫生局、计生委、红十字及其下属公共卫生机构举办的政府部门网站、公共卫生网站,其栏目和内容以发布政务信息、公共卫生信息为主的,我厅不进行前置备案审批。请直接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3.以宣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产品、商品的功能及效果为主的栏目和网站,请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申请。
  (二)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2.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三)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请按照卫生部统一制作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文书格式(见附件)进行填写,便于规范管理。
  初次申请,请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书》以及《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表》;2年有效期届满时,请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申请表》;服务内容变更时请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
  (四)根据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我厅将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
  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类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由我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备案,其他类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由我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备案。
  中医药管理局联系电话:7195135,联系人:赵强。 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871-7195150,联系人:何梦煌。
  二、加强自律,依法、科学、准确发布医疗保健信息
  各主办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认真落实各项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进一步落实信息审核人责任。认真开展自查,定期清除违规内容、低俗内容和虚假内容,不得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和开展网上诊疗。主办机构负责人要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对本单位的网站管理、信息发布、信息审核给予人员、经费上的支持,严格管理制度。一经发现违法行为,主办机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三、加强监管,开展日常监测与专项整治
  我厅委托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日常监管。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对监管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每月至少监测1次,监测报告及时上报我厅。6月份的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厅发现部分医疗机构网站违法私设中心、超出备案栏目发布信息、夸大药物疗效和治愈率等行为,正在做进一步通报和处理。各服务机构要配合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实施的各项监管措施,对发现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拒不整改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依据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并通报省通讯管理局予以关闭。
  四、其他
  原《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互联网医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文书格式//www.yn.gov.cn/image20010518/109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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