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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楚雄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1 生效日期: 2009-08-2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州人事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关于《楚雄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楚雄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州人事局
  州财政局
  州教育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4号)文件,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州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即原国家规定的年终1次性奖金)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二)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标准,按月发放。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同类型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关系,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县级行政区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聘任岗位分别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各级、各学校结合教学、管理、工勤等岗位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班主任津贴、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学年(期)奖金等项目。
  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核定给同级的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具体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绩效工资总量向农村学校倾斜,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两项工作的指导。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监督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学、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五)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后组织实施。
  (六)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当地规定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主管部门对校长的考核结果,既可以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当地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进行分配,也可以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给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或指导学校制定对校长的绩效考核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与学校普通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暂定在2.5:1以内。
  (七)对于在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设置农村学校工作补贴等办法,给予适当倾斜,以吸引和鼓励广大教师扎根农村,安心任教。
  四、相关政策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对义务教育学校改革性补贴发放标准,统一按照学校所在县市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的改革性补贴标准执行。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各义务教育学校原按国家规定执行的班主任津贴核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级各学校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考虑班主任工作在教书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适当提高班主任待遇。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统筹考虑解决。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义务教育学校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行政管理或工勤人员岗位相应等级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市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州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纪律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我州各义务教育学校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二)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与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对违反国家和我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学校领导及主要责任人一律先予免职,再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州人事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州人事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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