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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09 生效日期: 2009-10-0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包卫发〔2009〕330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做好我市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我市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处置”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报告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要迅速到现场核实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想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依法统一组织、指挥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对外发布食物中毒的有关信息。
  (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食物中毒的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及时将事件进展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食物中毒事件总体资料的汇总、分析。食物中毒的诊断按《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执行。发生疑难和影响较大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共同进行事件的定性、确诊。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迅速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及时将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
  (四)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救治机构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食物中毒事件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特效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一旦接诊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十五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失;应当保留好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食物中毒的病因诊断。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置报告工作,报告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进程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使报告进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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