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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援助项目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9 生效日期: 2009-11-19
发布部门: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5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援助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17日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李昌平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援助项目的管理,规范涉外援助和受援行为,促进正常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省和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甘孜藏族自治州境内接受、实施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援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援助方”)捐赠、援助,是指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自愿无偿为我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扶贫、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受援方”,是指接受捐赠、援助的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全州行政区域内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援助活动的管理工作。各县外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援助活动的管理工作。州、县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援助方提供援助,应秉持良好的愿望和目的,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和甘孜州自治法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从事分裂国家、巅覆政权活动,不得支持极端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恐怖暴力势力,不得支持反政府力量。援助项目须符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  我州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援助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援助方在援助前,须到受援方所在县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登记备案,如实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援助备案表》。备案登记包括援助方所属国家及名称、来州目的、成立背景、社会团体登记情况、主要负责人与项目主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国籍、联系方式、详细住址等)、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在援助方工作的外国人、雇员及合作者情况等内容。
  受援方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援助,应当到所在县人民政府外事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援助方援助项目,应当与受援方充分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确定援助的方式、数额和受援对象等援助项目的内容。
  第八条  受援方根据援助方的援助意向和实际需要,到当地外事部门申请、填报《援助项目计划书》,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对受援方报送的涉外援助项目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再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审核后,转报州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审查,由州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接受、实施。
  第九条  对涉及境外藏胞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援助项目,由州国外藏胞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批管理工作,项目审批及实施的相关情况,由州国外藏胞工作办公室报送州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对我州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援助,由州宗教事务部门报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接受。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接受的境外捐赠、援助由我州宗教团体支配和使用,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项目审批及实施的相关情况,由州宗教事务部门报送州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捐赠、援助:
  (一)援助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二)援助项目违反甘孜州自治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的;
  (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有附加条件及其它因素,自治州人民政府认为不能接受的。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自接到受援方申报《援助项目计划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审查意见,报州人民政府。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实施援助项目,受援方须与外事部门签订《涉外援助项目管理责任书》,对受援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涉外事件承担管理责任;认真实施涉外援助项目,将项目进度及时向外事和行业主管部门汇报,管理好项目资金,配合好项目评估考察及审计工作;总结和推广项目的成功经验和合作成果。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受援方认真实施援助项目,配合外事机构共同管理涉外援助项目。受援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援项目的使用和管理负有协调和监管责任。州、县外事部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援助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全程监督和政策指导。
  第十四条  援助项目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所需规划用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受援方应按基建程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施工。项目竣工后,须经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投入使用后,受援方应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十五条  援助项目资金由受援方专户管理,按项目需要调拨,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协议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援助方和受援方应协商一致,并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县人民政府有权决定终止实施项目:
  (一)援助项目活动严重违反项目协议;
  (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三)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
  (四)有必要终止项目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援助方对个人进行资金、物资援助的,由受援助人所在县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统一接受。县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按照援助方的受援条件对受援助对象进行审查,逐一登记造册,由受援助人签字领取,分发完毕后将情况通报援助方。
  第十八条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境外非政府组织中兼职。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与未经审批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并擅自接受捐赠和援助。擅自接受援助方捐赠、援助的,应追究受援方和受援方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通过州内民间组织或个人实施捐赠、援助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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