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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20 生效日期: 2009-11-20
发布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安监健〔2009〕171号
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09)62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09)62号)和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解和责任单位〉的通知》(青工建治(2009)2号)、《青海省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青工建治(2009)3号)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央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突出问题所作出的重要决策。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政策措施、保障大规模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一定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上来,把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抓好抓实。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专项治理工作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以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证。
  三、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
  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安全,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住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问题的发生。通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健全较为完备的制度保障体系,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严格遵循法定建设程序,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健全高效、顺畅的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制定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畅通监督渠道。
  四、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青政办(2008)77号)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定、部署和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行政审批,严格安全许可,严格行政执法,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的各项安全管理和督查督办工作,要坚决遏制建筑业伤亡事故多发频发,坚决防范各类较大事故的发生,坚决扭转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
  五、认真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专项治理的时间为2009年11月至2011年12月,具体步骤和阶段划分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
  1、成立组织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安全监管局成立以刘建青局长为组长,范士伟副局长和才仁普措副局长为副组长,局有关处室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安全与健康监督管理处,牵头负责专项治理具体工作。举报电话:0971-6135201。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设立举报电话,同时将领导小组名单报省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开展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有关文件,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主动组织或协调配合监督各类建设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制定工作方案。省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并报省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开展自查。各地区重点对2008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按照《青海省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青工建治(2009)3号)确定的排查重点,梳理自查项目,细化自查内容,做好指导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5、健全制度。加强与建设行业部门和承担专项安全监察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专业法律、规定、制度、标准的有机结合,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6、认真整改。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行业的职能分工,认真组织或参与配合开展排查问题的整改工作,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认真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二)开展督促检查(2009年11月至2011年10月)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省局加强行业指导协调和监督,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分级负责的方式展开,建立责任,细化措施,确保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工作不扎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同时,省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各地各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突出对一些重点环节、重点项目组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三)巩固治理成果(2011年10月至12月)
  1、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2、扎实开展“回头看”。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再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进行“补课”;工作迟缓的要督促加快进度。
  3、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区要及时把成熟的措施和办法转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4、全面进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区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11年9月底前报省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局将向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
  六、严格实行问责,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和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监管不力行政执法不到位、不落实或有渎职、失职等行为的,不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对事故的查处,强化事故的警示作用,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进一步提高全省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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