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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24 生效日期: 2009-11-24
发布部门: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青环发〔2009〕415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环境保护局,海南州环保林业局,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林业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务局:   为认真做好2009年全省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省环境统计专业年报仍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50号)。
  二、本专业报表制度按报告期分为年报制度和定期报表制度。年报制度的实施范围为除核安全和外事以外的所有环境保护业务部门的工作;定期报表制度目前为季报,实施范围为环境信访、环评、环境监察等业务部门。年报制度由22张报表组成,主要了解环保系统内相关业务部门管理工作的年度执行情况;季报制度由7张报表组成,主要了解环保系统内一些业务部门管理工作的季度执行情况。来信、来访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年度情况反映在季报表的“本年累计”指标中。
  三、年报报表的报告期为当年的1月至12月。季报表的报告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各类专业报表由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统一布置,由各州(地、市)环保部门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各类报表数据的收集、填报、审核、汇总,生成本辖区数据库,数据(含报表)直接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详见附件一)。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业年报工作,并对上报数据质量负责。
  五、各州(地、市)环保部门必须在2010年1月5日前将各类专业年报汇总表、地市(县)级专业报表及数据库分别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环年专规表2010年2月28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专业季报数据于每季后5日内上报。
  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在2010年1月20日前将专业年报数据库汇总数据通过网络传报;年报打印表、编制说明、数据逻辑校验打印表等用书面形式报送至环保部各业务主管司(局),同时抄送厅总量处备案。在报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直接与环保部业务主管司(局)联系。
  六、“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纸件可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下载,网址为://www.qhepb.gov.cn。 “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软件请在江苏省环保网的软件下载区下载,网址为://www.jshb.gov.cn。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环境统计专业报表省厅审核部门联系表
  2、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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