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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鼎基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2-11 生效日期: 2009-02-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京司发[2009]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市鼎基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DINGJILAW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桥樱花西街18号贵州大厦写字楼九层901室
  负责人:尹凡
  合伙人:尹凡 郑兵 潘茂华
  二、批准北京市鼎基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鼎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101517。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协议、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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