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公告[2009]1号
为确保第24届大冬会顺利召开,维护我市稳定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就大冬会期间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大冬会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抽查和互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大对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二、各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自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督促重点岗位(部位)人员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各类公共聚集场所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没有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单位应一律自行停业。 四、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燃放烟花,使用冷焰火和进行明火表演项目。 五、各类公共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六、城市社区和乡镇农村应加强大冬会期间的防火安全巡查,落实防火公约和"七户联防",做好对辖区独居老人以及残疾人员的日常防火安全监护。 七、集生产、经营、生活、住宿、储存于一体的各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严禁人员夜间留宿,人员离开时必须断开电源、气源。 八、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讯、交通部门必须强化大冬会期间值制度、落实旅游景区(点)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九、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护消防设施,履行劝阻、制止、举报和控告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义务。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凡违反本公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业改正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本公告自二○○九年二月十日起至大冬会结束有效 二○○九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