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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主题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2-10 生效日期: 2009-02-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京司发[2009]47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北京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2月19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为了深入宣传《条例》,增强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市司法局定于2009年2月23日-27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贯彻落实《北京法律援助条例》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主题宣传周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是我市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市委、市政府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目前,全社会对“民生问题”高度关注,而法律援助工作则是“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加强《条例》的宣传是党委、政府关注“民生问题”的内在要求。法制宣传作为我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有责任向全社会宣传《条例》,通过主题宣传,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树立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开展宣传是每一部条例实施的必要程序,此次宣传活动应让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范围等内容,宣传的效果将直接关系到《条例》的执行。
  二、宣传周活动具体时间
  2009年2月23日-27日。
  三、宣传周活动主题
  贯彻落实《北京法律援助条例》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四、宣传周活动内容
  此次主题宣传周活动,市司法局将提供《条例》宣传手册、挂图等资料。重点宣传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程序等内容。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材料、现场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利用展板、挂图、广播及其他宣传形式进行深入宣传。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宣传周的宣传活动,将宣传活动作为北京“五五”普法主要任务,列入2009年宣传工作计划;要在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主动向区县领导汇报宣传活动方案,积极邀请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新闻媒体参加宣传活动,并做好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丰富宣传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利用展板、图片、报纸、广播电视、多媒体、文艺表演、娱乐活动等形式,组织律师法律服务人员开展现场法律援助咨询活动,确保宣传效果。
  (三)制定活动方案,设立宣传场所。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宣传周活动方案,明确宣传活动地点、参加人员、宣传形式等内容(活动方案请于2月19日前上报市司法局法援处);对宣传场所要精心设计,注重宣传效果;悬挂“贯彻落实《北京法律援助条例》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等内容的横幅;同时,加强对宣传活动的信息和相关照片等资料的报送工作。
  联系人: 任彦超 顾萱
  联系电话:58575774 58575777
  电子邮箱:bjflyz@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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