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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5 生效日期: 2010-01-2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内卫发[2010]3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根据卫生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关系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提升旗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援目标
  通过实施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通过三年的建设发展和对口支援,使受援医院的管理水平、学科建设、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整体上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二、实施范围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旗县和民族自治旗、陆路边境旗县为重点,逐步扩展到其他旗县。具体实施项目有京蒙医院对口支援项目、万名医师支援农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项目、军队医院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旗县医院项目和自治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的对其他旗县医院的对口支援项目等。
  三、内容与安排
  (一)支援医院按照受援旗县医院要求,每年选派两批由高年资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为主的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组成的医疗队,驻守受援医院开展临床诊疗、教学培训、重点学科建设等技术援助活动。在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定期分批轮换。
  (二)根据受援地区需求,支援医院不定期派出专家到受援医院进行专题讲座、教学查房、手术示教、危重病例抢救等。
  (三)与受援旗县医院建立疑难重症会诊、转诊绿色通道,免费接收受援医院医务人员到支援医院接受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或进修学习。
  (四)按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结合实际拓展服务范围。
  (五)支援人员派驻期间由受援医院统一管理,并参与受援医院的相关业务和管理工作,参与义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六)通过对口支援工作,要使受援旗县医院达到以下指标
  1.受援医院一级科室包括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蒙)医科、五官科、皮肤科、麻醉科(手术室)、感染性疾病科等科室健全,功能齐备。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疾病谱特点和医院实际,建设二级临床专业科室,使之满足当地群众日常就医需求;
  2.受援医院门诊、住院、手术等业务工作量明显提升,医疗质量进一步提高;
  3.受援医院设有3个院内重点专科,其中外科和内科专业至少各设一个。个别重点科室达到盟市重点学科要求;
  4.受援医院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执行有力。院科两级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的组织、评价体系健全,并有序实施;
  5.受援医院具备完善的设备和后勤保障管理体系,能够满足医院临床一线的工作需求,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6.受援医院应对灾害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明显提升。
  四、相关要求
  1.对口支援双方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书(同时报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切实履行;
  2.支援医院根据受援医院床位、工作量和所在地人口等因素,每年向受援县级医院派驻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够指导受援医院医务人员工作的高年资中级职称以上的医疗、管理、护理和医技等人员,派驻人员连续工作至少6个月可以轮换;
  自治区组织开展的对其他旗县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时间,对应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牧区工程项目的时间安排组织实施。
  3.支援医院每年应至少免费为受援医院3名医务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
  4.支援医院要保证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岗位、职务不变;
  5.受援医院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符合医院发展实际的受援需求,制定分年度受援计划,提交支援医院;
  6.受援医院要为开展支援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支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要及时向支援医院反馈支援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建议支援医院给予表彰和奖励等;
  7.受援医院选派到支援医院进修学习人员必须是品德优秀、业务素质较高的年轻医务人员,学习结束后能成为本院的业务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8.受援医院要落实对派驻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派驻人员的管理,同时,要关心派驻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并保证安全;
  9.受援医院每半年总结一次对口支援工作情况,并将工作总结(包括支援任务完成情况、支援工作量、创新的做法、突出的先进事迹等)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10.派驻医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遵守受援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医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五、监督管理
  1.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
  2.支援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医院不得参加等级复核和评审;
  3.因受援方原因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受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受援医院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项目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5.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其中医务人员为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6.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考核评估
  1.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2.医师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受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支援医院,并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纳入其个人档案;
  3.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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