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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30 生效日期: 2010-03-30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10]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3月29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就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通过综合改革,在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承担基本公共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增强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卫生医疗需求。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突出重点,综合改革。围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编制、人事、服务、补偿、绩效等体制机制的配套改革,转变服务方式,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试点先行,创新机制。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推开。鼓励各市州及县市区探索改革路径,创新改革体制机制。

  ——多方参与,共同推进。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加大社会各界的参与度,发挥市场作用。同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业务、药品、器械等方面的管理。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依据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在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设置,核定人员比例。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社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富余人员分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根据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评价体系。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社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对职工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上确定的基本药物有关规定。基本药物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助及医保基金等多渠道补偿。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核定。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同级财政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方予以专项补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或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政府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

  (六)推进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现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向城乡全体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现阶段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孕产妇和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病管理等9大类。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着政府投入的逐步提高将不断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本地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强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的服务能力,提高中医药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中的报销比例。

  三、实施步骤。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进行。具体进度为:2010年5月31日前,在28个县市区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期试点,完善方案;自6月起,在不少于60%的县市区开始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综合改革;年底前在全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推进综合改革。

  (一)明确任务,定编设岗。各县市区编制、人社、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甘机编办发[2006]58号)和《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甘机编办发[2008]55号)的要求,确定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以县为单位统筹安排、总量控制、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山区、牧区、平原区、城郊区的不同情况,分类核定编制,合理设置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后勤保障三类岗位。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定编和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以“定编、定岗、不定人”为原则,确定竞聘的范围和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人员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定岗竞聘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三)转变服务方式,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甘肃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8号)、《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试行)》(甘卫中发[2010]116号)的要求,落实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步骤,提高服务能力,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核定收支,合理补偿。各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甘财社[2010]28号),依据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或财政专户统一核算,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五)取消药品加价,实行零差率销售。《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7号)试行期间,基本药物由市或县组织招标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省级采购限价。

  (六)绩效考核,落实补助。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9号),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财政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内部职工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七)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甘人社发[2010]31号),全力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对原占编人员的分流,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退休、鼓励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卫生、编制、发改、财政、人社、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大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保证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开展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环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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