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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11件法规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7-30 生效日期: 2010-07-30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11件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11件法规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11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删除。
  
  二、将《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交通规费缴纳”、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应缴规费”、第六十九条删除。
  
  三、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中的“征用”统一改为:“征收、征用”。
  
  四、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列》”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2、《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5、《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九条;
  
   6、《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条;
  
   7、《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序号二中的第四项。
  
  五、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中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修改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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