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遂宁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遂宁市档案馆档案征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2 生效日期: 2010-11-12
发布部门: 遂宁市档案局
发布文号: 遂档发[2010]33号

遂宁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遂宁市档案馆档案征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遂宁市档案馆档案征集办法》的通知

  (遂档发〔2010〕33号 2010年11月12日)

  

  各区县档案馆、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遂宁市档案馆信息资源建设,进一步丰富馆藏,切实保护散存在社会上珍贵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和印发《遂宁市档案馆档案征集办法》,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档案馆档案征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遂宁市档案馆的馆藏,切实保护散存在社会上的重要珍贵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在社会上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收集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  遂宁市档案馆负责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和馆藏档案有关的各种资料。

  第二章 征  集

  第五条  散存、散失在社会上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下列档案,应当予以征集:

  1、历代王朝的各种圣旨、诏书、赦令、咨、呈、布告、告示、委任状、嘉奖令、奏表、诰命、敕谕、禁令、盟书、申状、印模证券、契约、证照、诉讼文书、来往信函、以及重要的碑文、铭文、碑刻、拓片、书刊报纸、货币、珍贵的古书字画、照片等;

  

  2、民国时期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如命令、训令、指令、公函、布告、手谕、咨呈、照会、委任状、嘉奖令、电报、契约、票据、聘书、证照、合同、协议、证书、货币、会计簿册、以及各种报刊资料等。

  

  3、革命历史时期我党、政、军、地方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会议记录、报表、花名册、传单、印模、报刊资料、革命前辈和革命烈士的著作、讲稿、笔记、日记、传记、书信、题词、奖章、照片、事迹材料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原籍遂宁或者在遂宁活动过的领导人、著名人士、专家学者、艺术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工作者、在全国以上各类竞赛和比赛中前 三名获得者、全国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革命烈士以及担任市(师)以上领导职务者(含同级)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书信、日记、照片、证书、讲话稿、手迹、回忆 录、出版的各种论著、秘方、传记、日记、照片、录音(像)带、诗文、字画、小说、戏剧、诗歌、论文、手稿和出版物,个人获得的荣誉证书、奖状、奖旗、奖 章、奖杯等档案,以及有影响的华侨和境外华人的档案;

  

  “文革”期间群众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报纸、刊物、大小字报、海报、号外、传单、照片、录音、旗帜、臂章、印章等;

  

  5、以上各历史时期编修的各种版本的志书、史志、族谱、年谱、家谱,民谚、民谣,知名人士的手稿、题字、书信、日记、专著等;

  

  反映遂宁市区域变迁,地形、地质、河流、气象变异和遂宁市历史上发生的各种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等档案;记述和反映遂宁市风土人情、民间工艺、民族宗教、名胜古迹等方面档案。

  

  第六条  征集档案的方式:

  

  (一)接受捐赠;

  

  (二)接受寄存;

  

  (三)收购;

  

  (四)代为保管;

  

  (五)征购;

  

  (六)其他合法方式。

  

  档案馆征集档案,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在征集档案过程中应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征集到的档案在征集完成后应立即交档案馆,档案馆对征集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

  

  第七条  在征集中,收购和征购档案的真伪、价值必须经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和评估。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向档案馆捐赠档案。

  

  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档案捐赠荣誉证书或收藏证。

  

  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利用的意见,档案馆有义务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人可以向档案馆寄存,也可以向档案馆出售。接受寄存的档案馆与寄存人应当签订档案寄存书面协议。向档案馆出售档案,档案收购价格由档案馆与出售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灭失、丢失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措施。

  

  采取档案代为保管措施的档案馆,应当向档案所有人出具代为保管凭证,不得收取代为保管的费用。

  

  公布或者提供他人利用代为保管的档案,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灭失、丢失和不安全的,所有人不愿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售的,档案馆可以征购,征购档案的价格由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持有人必须按照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单位的档案室或者有关的档案馆移交,不得据为己有。

  

  加强对重大活动的各类载体档案的收集、征集工作。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或联合承办单位中的组织协调的一方在活动结束后60天内,负责整理好活动相关档案主动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国家所有的档案,严禁擅自出售或非法转让。

  

  第十三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跨区域或者向境外征集与本馆相关的档案资料,对征集进馆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捐赠重要和珍贵档案的;

  

  (二)为档案征集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  档案征集人员将征集的档案据为己有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交档案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遂宁市档案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