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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2-25 生效日期: 1988-02-25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198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为了筹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采取积极措施,出售公有旧住房。
  一、旧住房现状分析
  据建设部统计,截止1987年底,全国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为24亿平方米(其中1980年至1987年新建的面积为8.8亿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6.7%)。这些旧住房,有些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有些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有些产权尚有争议;有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等等。扣除这些因素,预计大体上可以出售的住房,面积约占50%左右。
  出售旧住房的有利条件是:大部分地处城市中心和繁华地段,生活方便;近几年来所建的住房,多层单元套房占多数,内部设施比较齐备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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