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办发(198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为了筹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采取积极措施,出售公有旧住房。
一、旧住房现状分析
据建设部统计,截止1987年底,全国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为24亿平方米(其中1980年至1987年新建的面积为8.8亿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6.7%)。这些旧住房,有些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有些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有些产权尚有争议;有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等等。扣除这些因素,预计大体上可以出售的住房,面积约占50%左右。
出售旧住房的有利条件是:大部分地处城市中心和繁华地段,生活方便;近几年来所建的住房,多层单元套房占多数,内部设施比较齐备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