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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7 生效日期: 2003-10-17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9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贵州省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非典防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建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非典预防长效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为目标,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工作措施,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预防控制非典的传播和流行,将非典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宣传普及非典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和社会公共卫生水平;完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强化常规监测,依法报告疫情,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非典疫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三)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以卫生部门专业防控为主体,根据非典流行趋势和强度,开展群防群控、联防联控,实行协调联动,有效控制疫情。 
  (四)积极准备,快速反应。建立疫情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应急意识,充分做好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加强专业队伍技能培训和技术演练,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疫情处置措施及时、准确。 
  (五)尊重科学,依法防治。坚持科学决策、科学防控,依法开展预防、疫情报告、疫情控制和病人救治工作。依法检查督导。 
  (六)注重效益,降低成本。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疫情等级,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努力降低防控成本。 
  三、疫情分级 
  (一)病例确认。 
  本省首例病例由省卫生厅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专家初步确认,报请卫生部复核确认。 
  (二)疫情分级。 
  以本省出现首例非典病例为标志,根据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三级预警(一般疫情):出现1例以上(含三例)6例以下临床诊断病例,局限在一个市(州、地),且有增加趋势。 
  二级预警(重大疫情):出现6例以上(含6例)30例以下临床诊断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地),且有在本省传播的趋势。 
  一级预警(特大疫情):出现30例(含30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省范围内的非典防控工作。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典防控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非典防控工作。 
  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疫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省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二、职责和分工 
  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防治、防控、后勤保障、农村、城市、学校和宣传组。 
  (一)办公室:省卫生厅为主任单位。承担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非典防治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以及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协调工作。 
  (二)防治组:省卫生厅为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疫情监测、报告和统计分析,提出遏制疫情传播、蔓延的建议和意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查和督导隔离、消毒等措施的落实。负责提出医疗卫生资源统一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定点医院和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发热门诊)工作;检查督导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组织专家开展诊断、救治的技术指导。 
  (三)防控组:省公安厅为组长单位。负责落实出、入我省的双控措施,控制疫情输入和输出;在必要时对疫区、疫点进行封锁、隔离,维护社会稳定;承担流动人口的排查等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省经贸委为组长单位。负责组织防治非典物资和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运输和供应,筹集、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防治非典的各种资金,保证物资、资金的供应和及时调运。 
  (五)农村组:省农业厅为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农村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完善和加强农村疫情监测网络、防治体系和群防群控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对从非典疫区返回人员的排查工作,指导外出务工人员进行自我疾病预防保健。 
  (六)城市组:省民政厅为组长单位。负责城市居民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对从非典疫区进入我省人员的排查工作。 
  (七)学校组:省教育厅为组长单位。负责制定学校防控非典工作措施,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控制疫情向学校输入蔓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 
  (八)宣传组:省政府新闻办为组长单位。负责舆论引导,监督、指导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采用多种形式在农村和社区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搞好社会动员。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 
 
  一、疫情监测 
  疫情监测网络由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各监测点医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组成。 
  (一)疾控机构的疫情监测。疾控机构是疫情监测的主渠道,建立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分析疫情,确保疫情信息渠道畅通和疫情报告及时、准确、完整。 
  (二)医疗机构的疫情监测。省卫生厅根据疫情需要适时调整医疗机构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根据非典诊断标准,开展非典病例与鉴别疾病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各种发热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 
  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非典疫情的网络直报;各级各类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坚持门诊日志登记制度,对发热、咳嗽的病人逐一登记,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当他疾控机构报告,并做好隔离、转移病人和消毒工作。 
  (三)实验室监测。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专门的非典检测实验室,根据非典检验检测的要求,做好标本采集和运送的技术指导以及标本的检测工作,及时报告和反馈检测结果。 
  (四)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对来自非典流行省(区、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同车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在省际交界的重点交通路口根据疫情需要设立卫生检疫站(点),对来自疫区的所有车辆和船只上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填写《健康申报表》,发现发热症状者及时处理;加强对外出返乡的农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发现可疑病人立即就地进行隔离观察。 
  二、疫情控制 
  (一)日常防控。 
  1.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2.适时通过媒体及时、如实地向社会公布采取的措施,根据卫生部授权,公布我省非典疫情。 
  3.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定点医院、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名录和非典防治知识咨询电话号码。 
  4.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进行消毒。观察学生的健康状态,对发热、咳嗽的学生进行登记,及时安排就医。对前往非典疫区实习、出差后返校的师生,进行体检,观察健康状况。 
  5.各类宾馆、商店、集贸市场以及影剧院、歌厅、卡拉OK厅等公共场所保持通风和清洁卫生,定期对有关设施进行消毒。 
  6.建立以县级疾控机构为中心、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的非典防控体系,重点加强农村的疫情监测和报告。 
  7.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工作,掀起以革陋习、树新风为主题的爱国卫生运动,抓好改水、改厕、除四害和自来水厂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和卫生单位活动,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建立健康、文明、科学、卫生的生活方式。 
  8.配备防治非典的物资,控制防治非典各类物资的价格,制止哄抬物价、抢购物资等现象。 
  9.及时控制到非典疫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发出旅游警示,必须的公务活动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 
  10.实施全方位卫生监督,将非典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疾控机构接到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报告后,立即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同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和处理原则》,判定和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 
  疑似病例由县级疾控机构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县级疾控机构保存备查,另一份报告市级疾控机构。 
  临床诊断病例由市级疾控机构会同县级疾控机构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一式三份),市、县级疾控机构保存备查,并报省疾控机构。 
  市、县级疾控机构在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患者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通知密切接触者的所在地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相应防控措施。 
  (三)消毒措施。对医院门诊、病房、放射科和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卫生部《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消毒(试行)》、《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和《贵州省非典型肺炎消毒》的规定执行。 
  对非典病人尸体立即火化,必要时,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做进一步医学检查。 
  对疫点及其他污染场所的消毒,坚持规范操作,做到时间早、范围小、技术严、效果实,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特别注意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分泌物和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室内空气的消毒。仔细调查临床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对近期内可能污染过的地方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四)医疗救治。 
  1.医院门(急)诊的预检和诊断。各医院门(急)诊建立发烧病人筛查制度,做好预检工作,分流发热病人。发生或可能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医院(范围由省卫生厅确定),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相对独立的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三级医院必须配置红外线自动跟踪体温检测仪,其他有条件的医院也尽量配置。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怀疑是非典病人的,转到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处理。 
  预检分诊点配备有临床经验的、经过非典和传染病知识培训的传染料或内科医师,负责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 
  实行接诊医生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临床诊断标准。 
  2.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设在独立区域,符合消毒隔离规范,设立双诊室、留观室(至少两间)、检验室、X光室、收费室和独立卫生间。就诊流程完全独立,有完善的内部规范和操作流程,有严格的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接受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呼吸系统疾病发热病人。 
  3.病人转送与转诊。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怀疑非典病人,由接诊医院转运至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就诊。转送过程中驾驶员和医护人员穿戴符合医用标准的隔离农、手套和口罩。 
  非典定点医院配置专门车辆运送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4.定点医院、隔离病房、隔离观察室。各市(州、地)分别确定一所医院为集中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院,各县(市、区)医院(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县级医院除外)分别设立符合治疗、隔离要求的隔离病房。乡(镇)卫生院设立收治传染病人的隔离观察室。 
  定点医院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收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 
  按照非典隔离病房的基本要求设置隔离病房。传染病人的隔离观察室相对独立,符合隔离要求,防止感染。 
  各医疗机构尽最大努力,在第一时间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在第一地点隔离病人,采取最有力的措施,最有效地阻断传播途径。 
  5.医院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医院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非典工作应急预案;组建救治专业队伍,补充物资储备,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应急演练。 
  6.医院感染控制。加强医院门(急)诊的通风,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五)专家队伍。 
  1.省卫生厅设置非典专家预警委员会,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省卫生厅报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2.省、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临床诊断专家组,对非典病例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 
  3.省、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流行病学专家组,与临床诊断专家组共同对非典病例开展诊断和鉴别诊断;同时指导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一般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制定隔离方案。 
  4.省、市(州、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救治专家组,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负责救治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县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怀疑是非典病人不能排除的,立即与市级临床诊断专家性和流行病学专家组联合会诊。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的诊断,需经省、市临床诊断专家组和流行病学专家组会诊确定。 
  三、疫情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疫情报告制度。 
  各级疾控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 
  (二)信息分析与预警。 
  省疾控机构负责监测信息的每日汇总工作。专家预警委员会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 
  (三)疫情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省有关非典的疫情信息,需上报卫生部,经授权后,由省卫生厅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第四部分 疫情应急响应 
 
  非典疫情响应的程序是:省卫生厅非典专家预警委员会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省卫生厅报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发出预警通告,启动应急响应。省和各相应的市(州、地)、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级疾控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一、应急响应 
  (一)三级响应。 
  发出三级预警时,启动三级响应。 
  1.防控措施。 
  对疫情发生地和病人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将非典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人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病人居住地的市和县级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分散隔离或集中隔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进行疫点消毒。一般接触者由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负责医学观察。 
  接收病人医院实施封闭隔离,切断传播链。根据相关规范要求,保障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控制院内感染;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及时转送到定点医院治疗;强化医护人员防护,防止发生医院交叉感染。 
  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对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出租房屋、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及人口密集场所、交通路口等体温监测、定期消毒及其他防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执法督查和行政效能督查。 
  学校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建立活动审批和出入学校管理制度。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公共场所加强通风换气,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发生疫情的农村地区,由县级疾控机构对发生疫情的村寨进行全面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终末消毒,立即实行群防群控、出入双控措施,做好出人人员体温监测和登记管理工作。与病人有接触或与病人相邻的村民,进行体温监测,在家进行医学观察,严禁婚丧宴请活动。其他村民除体温监测外,不限制其活动。体温监测工作由村干部和村医共同承担。 
  全省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2.医疗救治。 
  启用疫情发生地的非典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在接到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命令后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接收病人条件。省卫生厅医疗救治专家组在接到省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的命令后6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做好赶赴定点医院支援抢救的准备。 
  (二)二级响应。 
  发出二级预警时,启动二级响应。 
  1.防控措施。 
  在三级响应防控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在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从非典疫区进入我省和出省人员进行全面的非典排查。有非典疫情的地区,对外出人员进行严格的体温检查和健康登记。 
  对疫情发生地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地点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业,业主并配合各级疾控机构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和接触者追踪等工作。 
  中小学发现1例疑似病例,学校采取措施对其所在班级实行停课处理,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及课外补习。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经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所在班级及相关班级停课。如需全校停课,报请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形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楼层实行隔离控制;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做好留观工作,同时通知学校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赶赴现场进行处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出校园,减少师生外出。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场所发现1例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引起3例以上续发病例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采取封闭隔离该居民楼或建筑工地的控制措施。 
  市民外出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如有健康异常立即向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到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就诊。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民配合当地县级疾控机构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省、市级卫生监督所共同组成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防控措施,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督查人口密集场所防控工作。 
  农村发生非典病例,及时劝阻农民暂不外出和返乡。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点及相关人群外,保证其他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2.医疗救治。 
  同三级响应。 
  (三)一级响应。 
  发出三级预警时,启动三级响应。 
  1.防控措施。 
  在二级响应防控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与乡(镇)政府、村委会配合各级疾控机构做好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省、市、县疾控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非典病例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市民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非典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卫生院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发生疫情地区的群众,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在所有省际交通路口设立检疫站(点)。在机场、火车站、二级以上汽车站设立留验站,各地客运码头视客流量情况设置留验站,实施疫情检查;所有进出我省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验站;疑似病人由当地卫生部门通知定点医院派专车接走;与疑似病人同船或同一车厢的密切接触者由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追访、医学观察或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医学观察或隔离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严格执行人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负责客人每天的体温监测,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学生体温测量,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每天坚持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高等院校实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对所有离校的大学生,学校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体温正常的每天监测体温,体温异常的进行隔离观察。 
  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地与住地分开的,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停止组织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取消或推迟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等);关闭网吧、电子游戏厅、歌厅、卡拉OK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体育场所,逐一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2.医疗救治。 
  同二、三级响应。 
  二、结束响应 
  根据疫情控制情况,省卫生厅非典专家预警委员会研究,经省卫生厅报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逐渐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末例非典病例治愈15天内无新发病例,由专家委员会提出报告,经省卫生厅报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第五部分 保 障 
 
  一、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防治非典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防治专业机构、监督监测机构和防治专业技术队伍,明确职责任务,一旦发生疫情,启动应急反应机制。 
  二、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保障非典预防、救治工作所必须的经费。 
  生活困难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非典患者(含农村患者),实行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对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第一线工作人员给予一定补助。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补助标准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物资保障 
  各级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保证防治工作需要。 
  四、人员保障 
  对各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检验等非典的应急处理队伍进行分类培训、演习演练,提高统一调配、协同作战能力,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五、科研保障 
  以科研支持为主体,集中优势,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密切协作,开展预防控制、诊断治疗方面的科研工作。 
  六、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引起恐慌,保持社会稳定。 
  (二)加强市场监管,保证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稳定。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四)引导社会正确对待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 
  (五)对在我省工作的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其隔离治疗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出勤发放。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解聘、转移或遣散。 
 
 
第六部分 附 则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非典防治工作。 
  根据本预案,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交通、教育、民航、公路、铁路等相关部门、系统和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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