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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01 生效日期: 2011-02-01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总台、集团,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电影和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放映持续繁荣发展,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喜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鉴于电影和电视剧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影响,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求严格控制电影和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电影和电视剧中过多的吸烟镜头,不符合我国政府控烟的基本立场,客观上有误导吸烟之嫌,容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

  为避免电影和电视剧中个别镜头误导社会公众吸烟,特别是让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培育社会文明,进一步控制电影和电视剧中的吸烟镜头,现要求如下:

  一、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国家明令禁止吸烟及标识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

  二、严格控制与烟草相关的情节和镜头。严格控制以“艺术需要”、“个性化表达”为名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量用其他形式代替以吸烟表现人物心理、现场氛围的情节;对确因剧情需要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可能缩减吸烟镜头的时长和频率。

  三、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中央电视台、总政宣传部艺术局要高度重视电影、电视剧控烟对全社会的示范引导作用,切实担负起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向所辖电影、电视剧制作机构倡导无烟电视剧,引导导演、演员不拍摄吸烟镜头。各省级电影审查机构、电视剧播出机构要加强电影片审查和电视剧播前审查,尽量删减剧中出现的吸烟镜头。对于有较多吸烟镜头的电影、电视剧,将不纳入总局举办的各种电影、电视剧评优活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制定的《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剧审字〔2009〕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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