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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烧结砖瓦窑关停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5 生效日期: 2011-02-15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1]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浙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浙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全省2010年~2012年烧结砖行业整合改造控制计划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69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烧结砖瓦窑关停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烧结砖瓦窑关停整治工作是我市加快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也是淘汰落后产能的基本要求,对于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材、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打造低碳城市和“全国最清洁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节约土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角度提高认识,加快推进我市烧结砖瓦窑关停整治工作。

  二、关停整治目标

  (一)从2011年起到2012年底,全市关停淘汰9座以上烧结砖瓦窑。

  (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两江一湖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烧结砖瓦窑全部关停。

  三、整治政策

  (一)烧结砖瓦窑关停企业按照能耗及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可优先等量置换发展其他产业。

  (二)烧结砖瓦窑企业关闭转产实施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并在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上享受优惠政策。

  (三)烧结砖瓦窑企业原经批准并取得土地证的用地,可由当地政府依法盘活使用。

  (四)对全市烧结砖生产能力实行总量控制。按照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在关停计划数量的烧结砖瓦窑的基础上,可对保留的烧结砖瓦窑企业进行置换整合改造,改造企业总数不超过保留企业数量的20%,并须具备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文件所列条件。

  四、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烧结砖瓦窑企业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和检测,依法查处其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烧结砖瓦窑企业产品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制砖用矿产资源的管理,严禁新设砖瓦用粘土采矿权,规范和完善砖瓦用页(泥)岩采矿权设置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一证(采矿许可证)多厂”的采矿许可证发放模式,鼓励烧结砖瓦窑企业改用江河淤泥或废土制砖。

  五、补贴与奖励

  (一)资金安排。

  市政府从市墙改专项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主要用于对2011─2012年各区、县(市)关停淘汰烧结砖瓦窑工作的补贴与奖励;各地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44号)要求,安排落实相应的专项配套资金。

  (二)补贴标准。

  2011─2012年,各区、县(市)关停淘汰烧结砖瓦窑的,每门补贴1.0万元;对原已享受过财政补贴并转产烧结砖瓦窑的企业关停时每门补贴0.5万元。

  六、考核验收

  (一)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要将烧结砖瓦窑关停整治工作方案报市经委,由市经委根据方案编制年度补贴和奖励资金预算,经市墙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由市经委牵头,按照应关停淘汰的烧结砖瓦窑全部拆除完毕的标准,每年年初组织市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区、县(市)烧结砖瓦窑的关停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市政府根据考核验收结果下达补贴奖励资金。

  (三)对已关停淘汰的烧结砖瓦窑恢复生产的,一经查实,即收回补贴和奖励资金。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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