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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5 生效日期: 2011-02-15
发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通[2011]2号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元宵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和《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高层建筑物安全距离60米范围内;

  

  (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60米范围内;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四)居民住宅区的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八)重要军事区域;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十)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十一)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二)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域,主办单位应清理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并对干燥的地方实施洒水湿化。

  

  三、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一)城市建成区

  

  (二)文物景点周边

  

  (三)加油加气站、油库、燃气储备站

  

  (四)可燃物资储备仓库

  

  (五)森林防火重点区

  

  (六)机场净空控制区

  

  四、凡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违规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工商部门应依法取缔,并没收产品;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部门应坚决制止并予以处罚,造成火灾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燃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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