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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治第三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8 生效日期: 2011-03-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办函[2011]16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和2010年,省政府分两批对全省50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进行了挂牌督办,取得了明显成效,使这两年成为我省近20年来火灾亡人最少、火灾形势最稳定的一段时期。为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整治,推动全省消防安全工作深入开展,提升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根据各地排查上报的情况,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第三批21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名单附后,以下简称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通过集中整治,全面筑牢重点地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夯实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基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深入普及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实现社会单位“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全部达标,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解决,火灾隐患整治成效明显,火灾防控效果突出的目标。

  

  二、落实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分别明确一名领导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督办责任人,镇(街道)明确一名领导为整治工作责任人,把整治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有关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具体单位和人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整改责任,逐级抓好落实,确保整治成效。各级政府和镇(街道)责任人要落实以下职责:一是定期听取整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定期带队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各项工作落实;三是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四是督促有关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加强消防监管,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强化措施。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有关县(市、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坚持多策并举,确保工作实效。一是重点地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专门工作组,制订整治方案和工作进度表,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并跟踪问效。二是结合今年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严格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严格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是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报道整治进展情况,形成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合力。四是建立健全考评机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

  

  四、检查验收。2011年11月底前,重点地区所在的镇(街道)自行组织验收,各级政府逐级专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省公安厅于12月份组织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的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达到目标任务的地区,予以摘牌销案;未达到目标的地区,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责任;同时将火灾隐患整治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验收情况纳入年终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各地督办责任人名单和工作进度表请于4月8日前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黄之辉,联系电话:020-87119073);重点地区整治情况请于每月25日前径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全省第三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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