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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3 生效日期: 2011-04-1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政管发[2011]1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 “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现将《关于开展“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通知》(国管节能〔2011〕13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国管局通知要求,此次检查考核,要抽查2至3个省级公共机构和1至2个市(县)级公共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照《“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表》和《评分细则》,对“十一五”期间本地区、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一次系统总结,整理相关资料和汇报提纲,以备考核检查。其中,鄂尔多斯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赤峰市要重点做好准备;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系统及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区、自治区政府办公区管理部门、独立办公的区直单位要重点做好迎检查考核准备。
   
   二、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单位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的实际情况,将节能改造工程方案和资金投入等相关资料,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处。
   
   三、要尽快完成2010年度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没有完成统计工作的公共机构,须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有关数据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处。逾期未完成报送工作的,将以自治区政府名义进行通报。
   
   四、《“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表》和《评分细则》请登录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网站”下载。
   
   联系人:云秀文 王 月
   
   联系电话:4826420 4826876(传真)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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