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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1年一季度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管三[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一季度,全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多发,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进度目标,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展情况

  

  一季度,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1个省份共发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23起、死亡56人,同比增加4起、19人,分别上升21.1%和51.4%,死亡人数占全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27.2%。其中:较大事故6起、死亡28人,同比增加2起、6人;重大事故1起、死亡10人,同比增加1起、10人。

  

  有6个省份共发生了7起较大以上事故,分别是:河南发生1起重大事故,死亡10人;湖南发生2起较大事故,死亡9人;陕西山东各发生1起非法生产引发的较大事故,分别死亡9人和3人;广西江西各发生1起较大事故,分别死亡4人和3人。

  

  有7个省份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加,分别是:河南死亡10人,同比增加10人;湖南死亡16人,同比增加6人;广西死亡7人,同比增加3人;江西死亡3人,同比增加2人;吉林重庆四川分别死亡2人,同比各增加2人。

  

  有7个省份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死亡人数已超过控制指标进度目标,分别是:吉林山东河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其中,陕西山东河南广西湖南重庆已分别达到全年控制指标的90%、75%、71.4%、36.8%、32%和28.6%;吉林控制指标为0,已死亡2人。

  

  二、主要问题

  

  (一)企业转包、分包生产问题突出。如1月19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豫田花炮厂发生爆炸,死亡10人。据调查,该企业分包生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在同一厂区内,4名股东采取共同或轮流使用部分工房的方式,各自独立组织生产不同品种产品,仅有1人经培训考核合格。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工人随意在厂区内空地进行生产作业。

  

  (二)爆竹生产企业较大以上事故多发。今年一季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共发生5起较大以上事故,其中4起发生在爆竹生产企业,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合并在同一工房内进行等严重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二是个别地区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要求,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三是爆竹生产工艺落后,机械化程度低,生产作业人员直接与裸露药物接触时间长,发生事故的几率大;四是有些地区执法检查频次低,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违规违章进行检修作业。如3月7日,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六市焰花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爆炸,死亡3人。据调查,事发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在厂内值班的企业股东(兼安全员)组织巡查时发现造粒机械存在故障,在未按规定先进行药尘清理和办理检修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检修,导致爆炸事故发生。这起事故反映出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机械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不规范、不严格。

  

  (四)部分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依然严重。今年一季度,全国共发生6起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其中山东陕西各发生1起非法生产较大事故,共死亡12人。反映出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不容忽视。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集中治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行为。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统一厂区内的生产组织和安全管理。要结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立即组织集中治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生产经营行为。严禁将企业整体转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生产经营;严禁将企业部分工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生产;严禁企业内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经营。要加大对企业的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发现转包、分包生产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予以查处。


  (二)强化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各地区要结合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爆竹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审查,督促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和机械化升级改造,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把爆竹生产企业作为监管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将称量、混药、装药等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合并在同一工房内进行,是否存在“三超一改”问题,是否存在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是否建立并落实严格的用工管理和上下班考勤制度等。

  

  (三)规范企业设备检修作业行为。随着烟花爆竹生产机械的推广应用,企业机械设备检修作业增加。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切实加强机械设备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烟花爆竹企业要制订严格的机械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设备检修、动火作业的报批手续,确保设备检修作业安全。

  

  (四)持续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毫不松懈地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一是要对已关闭退出、正在整改提升以及许可证过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控,严禁其非法违法生产、边施工边生产或借整顿提升之名组织生产;二是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健全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请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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