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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9 生效日期: 2011-05-0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11]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深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我区各族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广大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全面推进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奠定建设体育强国基础,为提高全民族体质及健康水平,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生活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的总体目标是: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明显提高,体育健身设施更加完善,形成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具体目标任务是: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

  --城乡各族群众身体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标准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人数比例增加到88%以上。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各级体育健身设施有较大发展。形成各类体育设施合理布局、互为补充、面向大众的网络化格局。形成自治区,州、地、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五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网络。有条件的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设施。各类体育设施利用率、开放率有较大提高。

  --建立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有条件的县(市、区)普遍建立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运动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等体育社团,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较大发展。60%以上的城市街道、3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50%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社会体育指导队伍进一步发展。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和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5万人。社会体育指导员素质和技能有较大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普遍开展。

  三、工作措施

  --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互联网、新闻媒体等传媒方式,开办全民健身栏目,举办科学健身讲座,制作全民健身宣传片、宣传画,出版全民健身科普图书、音像制品,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节庆体育活动,加强全民健身社会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树立体育健身是健康生活方式最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崇尚体育健身、积极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纳入学校教育考核主要指标。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青少年健身和运动理念。办好各级各类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学校,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城市社区体育工作。各级政府将城市社区体育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做好规划,加大投入,以城市街道和居住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社区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体育健身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有部门和人员负责社区体育工作。有条件的街道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站、社区体育俱乐部等社区体育健身组织,推进社区体育健身站点规范化建设,扶持居民委员会提高体育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经常性的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整合街道辖区单位、学校的体育设施、体育人才资源,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社区体育与单位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共同发展。
--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各级政府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的均衡配置,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体站作用,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农牧民体育健身活动,特别是要广泛开展民族民俗体育活动,深入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办好基层农牧民运动会。

  --加强职工体育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行业体协、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职工体质测试活动。

  --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建立健全基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培养少数民族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之乡”。做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发掘整理和传播推广工作,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传承和保护,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全面发展老年人体育。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办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和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活动。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老年人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机构和体育设施。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体育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方便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做好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办好残疾人运动会。

  --认真推行各种体育健身标准和健康有益的健身项目。采取多种办法广泛开展达标活动,积极推行各种健康有益的体育健身项目,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办好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主题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促进广大群众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四、保障措施

  --加大各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要求,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留归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调动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全民健身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合理规划,建好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十二五”期间,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城乡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基层政府要监督落实。充分利用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区等公共场所和山野等自然条件,建设室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和户外运动设施。城市建设要考虑居民出行方便兼顾健身、休闲需要,建设更多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提供多种便利条件,促进居民体育健身活动。
--提高各类体育设施利用率。各类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公园每天有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被挤占、挪用。

  --加强基层体育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健身组织,加强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体育行政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及办公用房、体育设施、工作人员、活动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依托业余体校、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县级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组织。街道、乡镇综合文体站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支持职工体育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及队伍的管理。地、州、市要普及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加强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师资力量的培训工作,重视培养指导少数民族体育和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及高危险性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必须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逐步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持证上岗制度。

  --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

  --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不断创新体育健身新方式,积极开展户外运动,发展体育与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相融合,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相融合,互相带动、共同发展。扶持大众化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运营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加快体育健身休闲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体育健身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行体育健身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提高体育健身科学性、安全性和从业人员服务水平。

  --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的能力。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进一步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建立健全体质测试服务机构,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健身指导。开展适合国民体质与健身特点需求的科研攻关,研制、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健全全民健身科研机构,扩大研究人员队伍,提高研究水平。

  五、组织实施

  (一)本计划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和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全区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各项工作。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各部门、各行业也要制定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做好对国家、地方及行业系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保障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当地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组织和协调,并对当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各部门、各行业也要成立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协调机构。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并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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