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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2 生效日期: 2011-06-2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新财非税[2011]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工商局、卫生厅、新闻出版局、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我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对我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实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院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2008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二、上述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预防性体检费。

  

  (三)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酒类经营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工本费。

  

  (五)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工商、卫生、新闻出版和商务等有关部门要督促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加强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免费金额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备案。

  

  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免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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