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7 生效日期: 2011-05-0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1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143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164条第2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0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
 
210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234条之一第1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244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276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38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40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