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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4 生效日期: 2011-11-04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1]2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当前,全球灾害性气候明显增多,各类气象灾害突发性、不可预见性日渐突出,防灾减灾难度越来越大。国务院高度重视,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及时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意见》(闽政办〔2011〕221号),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突出提升监测预警能力,突出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突出强化组织保障。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和省政府要求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我市地处东南沿海,气象情况复杂,台风旱涝灾害频发。气象部门要针对这一特点,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与网络建设,强化灾害性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加密观测、滚动会商和准确预报,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及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强化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市气象部门统一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进一步整合利用各单位资源,简化审批程序,畅通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多形式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强化各新闻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各级领导、各相关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群众,为领导决策、部门采取措施、群众自救互救提供依据,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加强气象服务保障。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以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能力为核心,充分发挥各区、各部门、各行业的作用,综合运用科技、行政、法律等手段,统筹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处置、风险管理和科普宣传等工作,全面提高趋利避害水平。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保障,各区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确保工作落实、责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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