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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5 生效日期: 2011-11-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11]6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100元、900元、75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0元、8.5元、7.0元。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1100元/月

  

  10元/小时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900元/月

  

  8.5元/小时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襄阳市市区、襄州区、枣阳市;宜昌市市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荆州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孝感市市区、汉川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京山县;鄂州市;黄冈市市区;咸宁市市区;随州市市区;恩施市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750元/月

  

  7元/小时阳新县;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南漳县、保康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沙洋县;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广水市、随县;利川市、建始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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