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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4 生效日期: 2011-11-24
发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11]20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海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跨流域、跨市县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省和市、县共同负担。

  

  第三条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和市、县收取的海南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地管理费中分别提取3%,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四)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相关部门负责筹集,并直接缴入国库;其他项目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提取。

  

  第五条  省级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安排使用,市、县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留归市、县安排使用。

  

  第六条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抗旱和应急度汛;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和维修管护;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具体专项资金项目的,要同时按照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水务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其他投资项目,由水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

  

  各级水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海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跨流域、跨市县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省和市、县共同负担。

  

  第三条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和市、县收取的海南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地管理费中分别提取3%,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四)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相关部门负责筹集,并直接缴入国库;其他项目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提取。

  

  第五条  省级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安排使用,市、县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留归市、县安排使用。

  

  第六条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抗旱和应急度汛;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和维修管护;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具体专项资金项目的,要同时按照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水务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其他投资项目,由水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

  

  各级水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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