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上安全综合整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7 生效日期: 2011-11-27
发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11]2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上安全综合整治的通告

  (长政发〔2011〕25号)

  

  为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饮用水水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水域集中开展以水上交通、河道采砂、水上餐饮为主要内容的水上安全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无证无照船舶非法参与营运、渔船及农用船非法载客、客渡船非法渡运汽车、客运船舶超员航行、货运船舶超载航行、手续不完备从事水上油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长沙湘江三汊矶大桥至黑石铺大桥之间的水域为交通管制区。除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外,未经批准,禁止渔船、从事载客运输的非客运船只、从事餐饮娱乐的排筏、趸船和影响市容的各类船舶、排筏在交通管制区岸线水域内锚泊、停靠。

  

  三、对在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进行挖砂作业、设置砂场码头等影响渡运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四、相关部门依法设置的《渡口守则》牌、安全管理警示牌、限宽墩、视频监控设备等渡口安全管理设施受法律保护。凡擅自拆除、损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流动性砂场一律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砂场,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拆,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合法砂场要规范管理,凡管理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强制关停或拆除。

  

  六、禁止在河道内分筛弃渣,对河道内采砂尾堆,按“谁设障谁清除”原则,由设障者予以清除。

  

  七、对各类非法采砂、吸砂、淘金、运砂船只依法查处。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采挖的,依法予以处罚。严禁运砂船向非法砂场供应砂石,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湘江长沙段,靳江河、龙王港岳麓区段,浏阳河芙蓉区、开福区段,捞刀河开福区段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对上述区段内的水上餐饮船舶及浮动设施,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九、长沙市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株树桥水库自然保护区等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标准和ⅱ类标准的河段,依法禁止一切水上餐饮活动。

  

  十、禁止在浏阳河、捞刀河、靳江河、沩水河河段的城市建成区经营水上餐饮,对该区域内现有水上餐饮一律依法取缔。

  

  十一、湘江长沙段从长沙湘潭交界处至蔡家洲尾划定的陆地餐饮渔船禁停区内,禁止停靠餐饮渔船。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