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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3 生效日期: 2003-09-03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1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三日 
   
 
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发生腺鼠疫病例并在县域内局部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4、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发病15-50例;或首次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发生; 
  5、一周内在一个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7.在一个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0、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1、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 
  12、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其它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州(地、市); 
  3、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4、霍乱在一个州(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超过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州(地、市),1周内发病超过50例;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q)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范围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突发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体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质量监督及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6)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2、接到有关突发事件可能波及我省的情况通报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防范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4、经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我省突发事件的信息。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2、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因突发事件置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突发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使各有关部门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处理准备。 
  (2)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调查情况。 
  (3)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支持和指导。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1)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等,判定事件的性质、类别和严重程度,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设,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开展突发事件病因查找和确证工作。 
  (3)对重大中毒突发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及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4)建议省人民政府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省人民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省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3)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启动应急贮备基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建议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服从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省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成立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卫生部门负责对全省突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分析和预警;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发布全省突发事件信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将发现的新发传染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计划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交通部门组织地方相关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农、林部门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及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舆论宣传、科研攻关、救济物资发放、紧急物资的进口、接受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定与修订以及省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四、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和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预案。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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