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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9 生效日期: 2011-11-29
发布部门: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张政发[2011]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张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张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张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93号)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试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一系列精神和规定,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合我县实际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我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试点目标。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规定和要求,年内将全县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使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使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以上,最终达到80%以上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统筹层次。按照国务院、省、市相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

  

  三、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待遇计发

  

  (一)参保登记和缴费。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参保资格,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村(居)民委员会将参保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乡(镇)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将资料全部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参保资格;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建立统一的参保档案。

  

  城乡居民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特殊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应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缴费,并存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为缴费人员开具专用缴费凭证,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明细表。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

  

  1.个人缴费标准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档次每年给予5元、10元、15元的不同标准补贴。

  

  对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农村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财政按年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的参保缴费人员,由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30%,70%由个人承担。

  

  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元;对选择5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600-10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5元。各级财政的缴费补贴资金和代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已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政府补贴标准和代缴标准按原《张家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执行到2011年11月底,从2011年12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和代缴标准按照本方案执行;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和代缴标准按照本方案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4.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缴费,缴费期间不得中断,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部分由县财政按年补贴5元,并与个人补缴年限和数额同步到位。制度实施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补缴时不享受政府补贴。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特殊参保人员补缴时,政府不再为其代缴。

  

  5.参保人员的年龄界定。

  

  农业户籍(含小城镇)的参保人员年龄界定时间为:16岁以上指1994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出生的,60岁以上指1950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出生的;非农业户籍的参保人员,年龄界定时间为:16岁以上指1995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出生的;60岁以上指1951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出生的。

  

  (三)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委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日期。个人账户储存额以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进行结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1.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即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性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不包含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必须参保缴费。

  

  2.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6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安排,基础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其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3.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资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4.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必须到所在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资格认证,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向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注销养老保险手续。
  5.领取方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领取人凭经办机构审批核发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凭卡(折)领取。

  

  四、制度衔接

  

  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县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经办机构设立收入过渡户、基金支出户,乡(镇)经办机构设立收入过渡户,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归集到财政专户,乡(镇)按月将收缴的基金(含本金和利息)全额上解到县经办机构收入过渡户。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步骤

  

  为了积极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试点工作按照三个阶段分步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1年8月26日-9月10日)。

  

  由县人社局负责制定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县上召集全县各乡镇(社区)、各部门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全方位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调动城乡居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措施、集中力量,切实抓好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工作。一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各乡镇要集中时间组织干部深入村组、社区进行宣传动员。县级各部门在本单位和系统内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要安排干部到所帮扶乡村(社区),配合基层干部采取多种形式集中进行宣传,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要全面调查摸清农(居)民底子。各乡镇要在开展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会同公安部门,尽快摸清本乡镇各村、组(社区)、户的基本情况,彻底查清应参保人员的人数、年龄及缴费数额。同时以户为单位进行造册登记,做到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启动阶段(2011年9月15日-9月30日)

  

  1.及时召开启动动员大会。在做好各项试点准备工作后,要适时召开乡镇负责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人员、村社保经办人员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统筹协作,全力以赴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2.认真组织政策业务培训。启动动员大会后,由县经办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业务人员、村级经办人员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培养一批熟悉掌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的基层骨干,使他们成为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员、发动员、组织员、经办员。

  

  (三)实施阶段

  

  1.检查验收(2011年10月3日-10月15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对各乡镇的机构、人员、网络设备、办公场所到位情况及金融经办机构网点和设备运行、基金账户设立等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启动实施。

  

  2.参保登记、缴费及待遇发放(2011年10月16日)。各项基础工作到位后,各乡镇要及时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人数的核定,以家庭为单位确认缴费人员,并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与个人信息进行记录。同时开始对年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向全体村(居)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发放养老金。
  3.总结验收(2011年11月1日-11月15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各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验收。督查验收工作采用听取报告、查看报表资料、现场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在督查验收的同时总结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并加以推广应用,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工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国土局、计生局、统计局、公安局、残联和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组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宣传动员和督促落实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县委组织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的配备,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资料移交和衔接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负责中央、省、市财政和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归集和养老金的拨付;负责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保障,业务经费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县编办: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配备工作。

  

  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户籍认定工作。

  

  民政局、残联:负责五保户、残疾人的认定工作。

  

  计生局:负责计划生育优抚对象的资格审查,各项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及具体业务经办等工作。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推行和扩面征缴工作。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各村(居)委会做好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调查统计、人员核定、对外公示、人员变动、到龄人员上报等具体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审核、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基金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统计报表等工作,指导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工作。乡镇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复核和个人缴费的收缴上划等工作。人员配置由县政府确定。

  

  其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各乡镇要按照由易到难。以点带面、分层落实、整体推进的办法,多措并举,狠抓扩面工作。重点以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人口和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人口参保为突破口,带动其他人员积极参保。同时要确定一个重点示范村(一般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包抓,树立样板,推动面上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三)严格考核,完善机制。县政府将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所承担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合理量化指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范围,严格考核。对认识明确、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完成试点工作任务的乡镇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重视,不能按期完成试点任务的乡镇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本实施方案适时调整。原中共张家川县委办公室、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张家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县委办发〔2010〕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张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马中奇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何吉洲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冯建新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成 员: 马国杰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济安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马小平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小兵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赵杰义  县委农工部副部长、县扶贫办主任

  王国强  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马云洲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白勇强  县公安局局长

  洪 斌  县民政局局长

  扇忠瑜  县财政局局长

  张震龙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树增  县农业局局长

  马素福  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局长

  马 维  县人口计生局局长

  妥保平  县统计局局长

  马志雄  县残联理事长

  王 玲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苏永平  张家川镇镇长

  王保林  龙山镇镇长

  李江宏  恭门镇镇长

  张跃东  闫家乡乡长

  毛金来  马鹿乡党委书记

  苏红娟  平安乡党委书记

  张迎吉  胡川乡党委书记

  马亚军  川王乡党委书记

  李兴奎  连五乡党委书记

  马宝华  刘堡乡党委书记

  李德录  张棉乡党委书记

  马智刚  木河乡党委书记

  铁宝禄  大阳乡党委书记

  海 斌  马关乡党委书记

  王 璟  梁山乡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震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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