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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9 生效日期: 2011-11-29
发布部门: 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恩施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保障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技能为主、学历为辅,自愿参加、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以州为主体,以县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由民政、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定点承训学校(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学员的推荐工作,指导所属承训学校(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定、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证书核发及就业推荐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军事机关负责在征集新兵和预备役登记等时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指派专人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实践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2010年以后退出现役、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安置地在本州境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六条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免费参加培训: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超过30天的;

  

  (三)档案中主件缺失、手续不全的;

  

  (四)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证或者立功受奖荣誉的;

  

  (五)被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被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的精神疾病患者。

  

  第七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具体时间按照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确定。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学时后,经鉴定(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学制一般为2年。完成规定课程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中等职业学历证书;经鉴定(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免费享受一次职业教育或者技能培训。

  

  第九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在本州内进行,实行属地培训、属地管理。发挥州级培训基地引导示范、调剂余缺的作用,充分利用全州培训资源和岗位资源,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和教学资源匮乏地区承担部分培训任务。

  

  第十条  民政、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有一定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推荐渠道的职业院校,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第十一条  承训学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形势确定退役士兵培训内容,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招生简章印发民政部门和军事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宣传栏、网站、有关媒体上及时公布,并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军事机关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的12月底以前,自愿到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参加教育培训,并提供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军事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参加各级各类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名单,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承训学校(机构)。各承训学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招生工作,并及时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可补办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加教育培训资格。承训学校(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学员办理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入学情况,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加盖安置地民政部门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机构)。承训学校(机构)应当为参训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参训学员离校时,应当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结)业人员统计表》,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承训学校(机构)应当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按照国家关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大纲,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选用和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

  

  第十七条  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承训学校(机构)加强教学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强化心理辅导,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自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军事机关应当指派专人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实践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督促承训学校(机构)强化就业指导,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

  

  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州和县市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实行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者扩大开支范围。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生活补助费等,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支出。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教育培训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教育培训成果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机构)。退役士兵学员入学前先拨付50%,结业后再据实结算。

  

  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管力度,对承训学校(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并与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结合起来。

  

  民政、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定期对承训学校(机构)进行检查考评。把教育培训合格率、推荐就业率作为承训学校(机构)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承训学校(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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