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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电节气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8 生效日期: 2011-12-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11]1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电力和天然气使用结构,提高利用效率,缓解供需矛盾,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电节气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电节气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力和天然气供需紧张矛盾日益突出,将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全市节电节气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消费结构、消费方式不合理等状况未得到根本转变,亟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以及必要行政措施,加强节电节气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全社会科学、合理、有序使用电力和天然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电力和天然气供需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节电节气工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节电节气工作。

  

  二、节电节气主要措施

  

  (一)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产能工作。重点加强电力、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有关责任主体要妥善处理好资产、债务和人员安置等问题。

  

  (二)大力发展节电节气型产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等低能耗、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制度,制定用电、用气投入与产出比标准,严格限制新建、扩建传统高耗电、高耗气项目,促进节电节气型产业发展。

  

  (三)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钢铁、电石、铁合金、电解铝、电解烧碱、水泥、黄磷、电解锌等8大高耗能行业,以及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同时,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要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工作要求,研究确定其他高耗能行业,提出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名单,并参照国家标准实行差别电价。市物价局要研究对居民生活用电的阶梯电价政策,并适时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

  

  (四)严格实行超限额用电、用气加价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已公布的高耗能产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按国家规定对超限额用能实行惩罚性加价。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委要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尽快制定重庆市高耗能产品电力、天然气消耗限额标准,并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重庆市燃气设备运行效率限额标准。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要按照《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超过高耗能产品电力、天然气消耗限额标准,或达不到燃气设备运行效率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超限额用电、用气加价收费。

  

  (五)大力开展节电节气改造。大力实施垃圾、余压余热、沼气、瓦斯气发电。重点推进工业炉窑的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节气改造,大型电机、风机、水泵的变频调速、无功补偿,以及商场、宾馆、酒店等大型建筑电梯、空调等设备节电改造。鼓励利用生物质能源替代天然气。发电企业要积极实施主要系统和设备的节电改造,降低厂用电率。供电企业要采用先进输变电技术设备,降低输电、配电等环节的电力损耗。鼓励发展冷热电三联供和热电联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投资10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热电联产自备电厂。

  

  (六)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企业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电节气技术改造。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电节气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电节气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电节气技术改造。

  

  (七)加大财政资金及相关政策支持。市节能专项资金和天然气附加费应重点投向节电节气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差别电价和超限额用能加价收费的收入应专项用于支持节电节气技术改造。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经核查实现了电力、天然气节约,或转移高峰用电负荷的,在电力、天然气供应紧张时,可在供应方面予以倾斜,适当优先供应。
  (八)加强电力节能调度。科学制订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优先安排大型水电、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综合考虑燃料供应、设备健康水平、机组参数等因素,在火电机组中推行差别电量计划。

  

  (九)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相关要求,大力开展节能空调、绿色照明、节能电机等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和审核工作,逐步形成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工业设备等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体系,保证节能惠民效果。

  

  (十)开展节电节气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节电节气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市民节约用电、用气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普及节电节气知识,着力宣传报道节电节气先进典型,及时曝光严重浪费能源事件。鼓励市民使用节能灯,购买节能型家电产品、燃气器具,倡导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18∶30―21∶30)尽量使用电风扇,控制空调温度,家用电器不用时关闭电源,减少开灯数量,养成节约用电、用气的良好习惯。

  

  三、加强节电节气监督管理

  

  (一)加强重点用电用气单位管理。市经济信息委要加强对变压器总容量100千伏安、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电单位,以及年耗天然气50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气单位的管理,开展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对重点用电用气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市质监局要加强对重点用电用气单位计量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市统计局要加强对重点用电用气单位能源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施重点耗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月报制度。各重点用电用气单位要加强能源计量、统计数据管理,积极开展能效对标,制定并实行定额管理,逐步降低产品单位能耗、重点工序能耗。

  

  (二)加强节电节气监察。市经济信息委要组织开展节电节气工作的专项监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节电节气工作的专项监察。重点加强工业、建筑、交通、商贸、市政、机关等重点领域,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煤炭等行业的重点用电用气单位,以及大型中央空调、电机、风机、水泵、锅炉窑炉等重点耗电、耗气设备的监察。市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状况的普查。对严重浪费电力和天然气资源的企业依法处理。

  

  (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市经济信息委要研究制订丰水期、枯水期有序用电方案。市电力公司要引导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电力用户信息数据系统,推进电力负荷控制系统建设。电力用户应积极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高效用电设备和技术,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加强无功管理,优化用电方式,配合供电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

  

  (四)加强城市照明、空调等用电管理。全市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节约用电,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减少大功率耗电设备使用,减少待机时间。加强城市照明节电管理。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景观照明和亮化工程适当关停,重点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照明需要。加强公共场所空调节电管理,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外,对其他所有公共建筑室内的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对于大型商场、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提倡在停止营业或下班前30分钟关停空调。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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