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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9 生效日期: 2011-12-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11]6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为确保全省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根据《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和创新消防社会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倾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全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政府社会协同。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消防法规和规章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社会化网络基本形成,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总体平稳。

  

  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推动消防事业科学发展

  

  (四)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创建活动等年度考评范畴。各级政府要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实施半年督导,年终考评。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及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部门、本行业系统消防管理。安全监管、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旅游、广电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

  

  (五)完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制定加强乡镇、街道、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产业集聚区消防建设等方面的政府规章。适时修订《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11年至2012年,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分类制定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与上位法相配套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

  

  (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按照规定追究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健全部门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火灾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消防部门要向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及投资、银行、证券等部门及行业通报有关情况,作为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的参考依据。鼓励和引导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大空间、大跨度、在建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全省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应用工作,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的综合能力。
  三、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全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八)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设计、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依法加大对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监管力度,并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应加强消防产品质量以及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应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力推广应用逃生自救、灭火作战、高寒防冻、阻燃材料等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社会单位和群众抗御火灾的能力。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消防部门应积极推进城市总体规划中消防专业规划的同步修订工作,“十一五”期间未如期完成消防建设规划的城市,应加速完成消防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九)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督促社会单位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宾馆(饭店)等19类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技能,积极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应与公安消防部队联合开展一次无预警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2011年全省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全部达标,2015年所有社会单位全部达标。

  

  (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火灾规律和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及重点时段的消防工作特点,坚持常态化检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强力整治火灾隐患。要强化重点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大力整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屋、“三合一”场所以及商业密集区、交通枢纽周边等地区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针对建筑消防设施合格率低、人员密集场所采用可燃有毒材料装修等突出问题,消防部门要持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联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大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工作力度,联合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消防产品打假活动,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与经营领域的监管。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级政府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查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消防工作的舆论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十一)从严管控火灾高危场所。要探索制定地方性政策,明确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要督促全省火灾高危单位强化日常管理措施,建立专职消防队,设立消防应急执勤点,按规定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定期开展实战演练。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价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明确火灾高危场所的界定范围、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十二)加强农村、社区防火工作。要建立和完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消防安全组织,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尚未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总体规划中缺乏消防专门内容的建制镇应完成编制任务,规划不合理的要及时修编。成片改造或新规划建设的新农村应按照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要在公安派出所全部建立消防警务室,落实民警负责村屯防火工作责任制。要大力推广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经验,树立火灾防控工作典型。2011年年底,全省各市地40%的乡镇、社区建设达到优秀标准;2012年年底,50%达到优秀标准;2015年年底,100%达到优秀标准。
  四、深化力量体系建设,切实增强灭火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十三)加强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化建设。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消防特勤、专业处置队伍和训练基地建设,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以及大跨度、大空间商(市)场、厂房等特殊火灾扑救的技战术研究和演练,努力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水平。要大力培养一线亟需的消防专业人才,在提拔使用等方面出台倾斜政策。要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专家人才储备库。

  

  (十四)加强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10〕61号)、《黑龙江省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划(2010-2012年)》(黑政办发〔2010〕44号),着力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骨干作用,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和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同有关专业队伍做好其他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

  

  (十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安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在经费投入、完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减免相关税费、建立激励机制、支持再就业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要积极探索完善消防文员工作制度,试行经省级以上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出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标准。要督促应当建立而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和企业建立政府或企业专职消防队,其余乡镇、行政村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检查和指导,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使其能够协助公安消防部队共同完成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公安消防队新增消防站现役人员编制不足时,可采取现役消防员与专职消防队员联合执勤训练的方式建队。

  

  (十六)强化联动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应建立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保、气象、地震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全面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预案启动、组织机构、通信联络、力量调集、组织指挥、任务分工、战勤保障等程序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辅助组织指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各级政府应当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工作意见;每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综合性应急救援水平。

  

  五、建立消防宣传教育服务体系,夯实社会化消防工作基础

  

  (十七)加强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和主管单位在每年年初均应对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做好督导考评工作。教育、农业、民政、文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积极推动学校、社区、单位、农村、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纳入“平安乡镇”、“平安社区”、“文明社区”及“五好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力争使所有中小学校达到创建标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积极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组建专职或义务(志愿)消防宣传队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八)完善社会消防宣传教育网络。各地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农村、进家庭”和“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地级以上城市至少要创建1个消防宣传示范学校、示范社区、示范单位和示范村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学校要加强对本单位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宣传队伍,配备宣传设施,每年至少举办1次以上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疏散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演练。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督促社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居民楼及家庭开展消防疏散逃生演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高等院校、街道、乡镇等单位或基层组织,要积极组建各类消防志愿者队伍,在城乡定期开展消防志愿者宣传行动。每年11·9”消防日和重要防火宣传期,要组织开展全民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建设1个以上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至少配备1台功能齐全的消防宣传车,定期向社会开放消防站(队)。
  (十九)强化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内容。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职责,加强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建设,实施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重点行业、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会、建筑施工等部门、团体、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特殊工种、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公安机关应积极组织开展保安队伍全员消防技能培训。各市地要建立消防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并对相关人员开展消防综合培训,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应于2011年年底前,其他市地应于2012年年底前,所有县级城市应于2015年年底前建成消防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二十)提高特殊群体火灾防范意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外出务工人员消防培训制度,定期举办消防培训班或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员工宿舍、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开展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设立消防安全辅导员,每年开设不少于2课时的消防安全课程,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村屯、社区和福利院、养老院等单位要重点对残疾人、孤寡老人、儿童等消防弱势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升其自救逃生能力。

  

  (二十一)推进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省消防协会应当继续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的作用。2013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要取得相应的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省消防协会应当探索建立消防安全市场制约机制,积极发展和培育为社会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价、社会消防培训、消防保安、消防设施维护等服务的消防中介组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严格消防中介组织资质、资格审批,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六、提高消防事业基础建设水平,满足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

  

  (二十二)加强城市消防站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科学布局和建设消防站,保证消防站的数量与建成区面积同比增长。在建设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城市中心可以按照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改建或增建消防站,非城市中心必须按照一级普通消防站或者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消防站。2011年年底,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应按标准建设完成2个特勤消防站,其他市地应按标准建设完成1个特勤消防站。各地要依托市区消防站建立和完善扑救和处置急难险重火灾和灾害的专业队伍,特勤消防站建成3个至4个攻坚组,普通消防站建成2个攻坚组。

  

  (二十三)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各级供水单位应当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按照“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每平方公里设置1处,各县(市)建成区内每2平方公里设置1处,其他乡(镇)每3平方公里设置1处”的标准,结合高寒地区实际,建设防寒型消防上水鹤,建设数量应当与建成区面积同步增长。社会单位、各类场所和易燃可燃物资密集的区域,应当高于标准建设防寒型消防上水鹤,以满足长时间、大用量火场供水的需要。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同步发展。应结合城市美化、绿化建设,在河流、湖泊等天然水源旁,合理设置消防车泊车吸水位,确保消防用水需要。各级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水源设施修复意见,在7天内完成修复工作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十四)加强物资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健全器材补充、油料供应、火场供水、灭火药剂补给、快速供气、装备抢修、饮食供应、医疗救护等模块,保证各类物资的及时补充和更新。2011年年底前,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全部完成建设任务;2012年年底前,大庆、鸡西、黑河、伊春市全部完成建设任务;2013年年底前,绥化、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市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各地应建立紧急调用、紧急运送的社会化战勤保障体系,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应确保紧急情况保障到位。
  (二十五)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应加强公安消防部队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基础通信网络的完善和优化,推进灭火救援和消防执法终端应用开发及信息化项目的综合集成,配齐配全各类应急通信装备,形成信息化支撑体系,有效促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和执法能力的提升。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打造“高效快捷、阳光服务、便民利民”的社会公众服务平台。加强防火、灭火救援技术等应用技术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构建应急救援通信保障新机制,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实力、预案、物资、专家及社会资源、灾害事故分析与评估等数据库,建立多警联动响应机制,加强综合演练,提高协同作战指挥能力。

  

  七、实施消防装备建设工程,形成强大的作战装备体系

  

  (二十六)强化装备体系建设。按照正规化、信息化、标准化的要求,使消防车辆、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装备数量、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各类装备适应灭火救援任务需要,基本建成种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衔接、质量优良、适度超前的装备体系。全面提高灭火救援技术装备的科技含量,大力调整重、中、轻型消防车辆配备比例,使区域装备结构更为合理。

  

  (二十七)实施消防车辆建设工程。主战车辆从功能单一型向功能复合型转变,提高单车器材携载能力和作战能力,提高车辆装备的一致性,消防站消防车辆平均比功率达到12千瓦/吨以上。头车向主战化方向发展,更新举高消防车,增加抢险救援、通信、照明、排烟、防化、洗消等专勤消防车数量,结合战勤保障大队建设补充购置后援消防车。“十二五”期间,全省应新增消防车500台以上。2012年年底前,每个消防站配备1台主战消防车,哈尔滨、齐齐哈尔市配备90米以上举高类消防车2台,大庆市配备90米以上举高类消防车1台,牡丹江、佳木斯市配备65米以上举高类消防车2台,其他市地配备50米举高车2台。

  

  (二十八)实施消防装备建设工程。统一防护装备、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的样式、接口、电源等技术标准,保持产品一致性,保证同类产品的互通互联,降低使用维护成本。配备空中救援、水上救生、山岳救助、化学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放射性事故救援的针对性装备。提高消防员防护装备整体防护水平,配备能够进入高温浓烟剧毒等高危复杂现场实施救人、关闭阀门、堵截火势、打开救生通道等特殊作业的特种装备。

  

  八、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消防经费多渠道投入

  

  (二十九)加强消防经费保障。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保障水平,进一步修改完善全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办法和保障标准。省政府根据情况加大对困难地区的经费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助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政府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着重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队伍装备建设和消防科技经费的投入,确保全省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九、坚持政治建警方针,打造过硬消防队伍

  

  (三十)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消防队伍”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对公安消防队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防灭火工作和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公安消防部队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努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积极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为平安、和谐、幸福龙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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