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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84号――关于公布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3 生效日期: 2011-12-13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84号
  关于公布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新颁标准、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等有关部署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人造板等相关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将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

  

  
序号
细则名称
项目
修订内容
修订原因
1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3.7条第二款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 ;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限制类项目。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项目以及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项目,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生产装置项目以及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项目。
­--增加:4.1.1.4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2   
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2
--3.7条增加3.7.6: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属于限制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有:1、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2、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3、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有:1、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2、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3、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4、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5、化铁炼钢 ;6、复二重线材轧机;7、横列式线材轧机;8、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属于淘汰类的落后产品有:1、热轧钢筋:牌号 hrb335、hpb235。增加--3.7.8: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钢铁类条款解读》,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颁布实施起,热轧钢筋牌号hrb335、hpb235的淘汰,预留一年过渡期,至2012年底,全面淘汰hrb335、hpb235热轧钢筋。
--删除3.7.3条
落实产业政策
3   
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冷轧带肋钢筋
3
--3.7条增加3.7.3: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属于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有:1、复二重线材轧机;2、横列式线材轧机;3、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4、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增加3.7.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钢铁类条款解读》,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颁布实施起,全面淘汰单机产能规模5000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淘汰单机产能规模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
落实产业政策
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
--3.7条增加3.7.2: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属于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有: 1、复二重线材轧机;2、横列式线材轧机;3、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4、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5、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6、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落实产业政策
5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
--3.7条增加第二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含铬质耐火材料为限制类产品,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为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含铬质耐火材料。
--增加:4.1.1.5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6   
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
--表3增加: 注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若两个或两个以上所属单位的生产场所是在同一厂区的,可以共用实验室进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企业应提交总公司有关共用实验室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程序、保障共用实验室所属单位开展检验的具体规定等管理文件。企业还应当提交各共用实验室所属单位与总公司之间签署的共用实验室协议等文件。
--附件2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增加:6.4所属单位共用实验室(否决项)。核查内容:依据本细则表3 注3有关规定,所属单位共用实验室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核查要点:1.所属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2.所属单位是否做检验记录,检验记录是否规范。结论:o 符合;o 不符合;o此项不适用。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修订为: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共7章29条41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6.3 出厂检验 6.4 所属单位共用实验室共5款。
完善技术内容
7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7
--1.2表1的产品单元一栏的“螺杆空气压缩机*”修订为 “螺杆空气压缩机”。
--3.7条第二款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限制新建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淘汰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9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9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
--4.1.1.4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附件6附表1序号3第2列产品单元修订为“螺杆空气压缩机”。
落实产业政策
8
--附件2 7.3核查内容中增加:“对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和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产品,企业是否已按《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及实施规则的规定进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和备案。(初次取证时不适用)”。
完善技术内容
9
--附件2 7.3核查要点中增加:“3.现场核查企业是否按相应产品实施规则进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和备案”。
完善技术内容
10 
--附件5检验报告封面中“单元名称”修订为“产品单元”、“规格型号”修订为“产品品种”,删除“报告日期”。
完善技术内容
8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1 
--3.7 条第二款条修订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要求,含镉高于0.002%的铅酸蓄电池于2013年底前淘汰。
落实产业政策
12 
--5.4条“表5铅酸蓄电池产品的抽样数量”中序号8储能用铅酸蓄电池的抽样数量修订为6只;序号10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排气式的抽样数量修订为6只。
完善技术内容
9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3 
--3.7 条第二款增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规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淘汰落后产品: yb系列(机座号63-355mm,额定电压660v及以下)、ybf系列(机座号63-160mm,额定电压380、660v或380/660v)、ybk系列(机座号100-355mm,额定电压380/660v、660/1140v)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
--增加:4.1.1.6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产品品种时,应提交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14 
--4.1.1.1 “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修订为“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防爆型式填写”。
完善技术内容
15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增加较大型号规格……”修订为“企业获得……防爆型式、增加较大型号规格……”。
完善技术内容
16 
--表2、表4、表6、表6注1中标准编号“gb3836.1-2000、gb3836.2-2000、gb3836.3-2000、gb3836.4-2000”修订为“gb3836.1-2010、gb3836.2-2010、gb3836.3-2010、gb3836.4-2010”。标准名称“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修订为“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修订为“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修订为“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修订为“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 ‘i’保护的设备”。
标准更新
10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7 
--3.7条第二款修订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限制新建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
--4.1.1.4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11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8 
--表1序号6 用途划分的“通用、助力车用”修订为“通用”。
--3.7条第二款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要求,限制新建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单缸柴油机产品不应新发放生产许可证;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其他属于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也不应扩大生产能力,淘汰类产品不应换发生产许可证。淘汰落后产品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4146柴油机,低于国二排放的车用发动机。
--4.1.1.4条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生产单缸柴油机、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原件(有效期内换证和增加产品规格、起动方式、用途划分除外)。已经取得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单元的不得增加单缸柴油机产品单元。
--表2-1(续) 二、汽油机产品标准中删除“第17项gb 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表10-2 汽油机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中序号1第3列删除“gb 17284-1998中6.1.4”;序号1第4列删除gb 17284-1998中“6.1.4,7.1.4”;序号1第6列删除“(助力自行车用汽油机)”;序号7第6列删除“助力自行车用汽油机应检查气缸容积≤30 ml”;删除序号10整行内容。汽油机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中序号16第3列删除gb 17284-1998中“6.1.10”;序号16第4列删除gb 17284-1998中“7.1.10”;序号16第6列删除“适用于助力自行车汽油机”。
--6.1.1 d)的内容修订为:6.1.1 d)汽油机起动方式覆盖原则:绳索起动(回弹式或简易式)覆盖自动起动。
--表11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删除序号5整行内容。
--附件8 表1序号6第5列删除“助力车用”。
落实产业政策
19 
--4.3.2增加:对于特大功率(功率≥260kw)不方便运输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向审查部提交现场检验申请,申请中注明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所检产品的参数、类型、进行现场检验所具备的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清单和企业的联系方式,审查组长签署情况属实的书面意见,经审查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完善技术内容
20 
--5.4.1“企业生产单缸柴油机(手柄起动)产品应有具备的附加条件(见表6-1)。”修订为“企业生产单缸柴油机产品应有具备的附加条件(见表6-1)。”
完善技术内容
21 
--表6-1 “单缸柴油机(手柄起动)产品具备的附加条件”修订为“单缸柴油机产品具备的附加条件”。
完善技术内容
22 
--5.5.2.2 “……样品检验结论为:……符合依据标准,……”,“……样品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依据标准,……”修订为:“……样品检验结论为:……符合依据标准和综合判定原则,……”,“……样品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依据标准和综合判定原则……”
完善技术内容
23 
--附件5 报告页第1页检验依据栏“《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修订为:“《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和综合判定原则”。检验结论栏“(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规格××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修订为:“经检验,××企业生产的×× 型柴油机(汽油机)样品,按照上述检验依据和综合判定原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合格/不合格”。
完善技术内容
12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4 
--3.7条第二款修订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用于新能源、信息产业、航天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为限制类产品。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架空绞线、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额定电压6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项目。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漆包圆绕组线、塑料绝缘控制电缆项目。
落实产业政策
25 
--1.2表1中,单元序号3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产品品种2 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的截面范围修订为:0.75 mm2~10mm2。
完善技术内容
26 
--附件6中附表1,序号2和3栏中“规格型号”和“说明”中的“无卤低烟阻燃电缆”均修订为“无卤低烟阻燃c类电缆”。
完善技术内容
13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7 
--3.7条第二款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限制新建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
--4.1.1.4“对属于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的,……”修订为“对属于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的,……”
落实产业政策
1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非直播卫星专用设备产品部分)
28 
--3.7条修订为:取得工业信息化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7.1条修订为:企业名称、产品单元名称是否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相一致;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落实产业政策
29 
--表3第3项失真度仪检测设备精度要求修订为:失真:±2db。 
完善技术内容
30 
--6.1.1举例天线口径修订为:0.45m≤d<0.6m 
完善技术内容
1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直播卫星专用设备产品部分)
31 
--3.7条修订为:取得工业信息化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7.1条修订为:企业名称、产品单元名称是否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相一致;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落实产业政策
32 
--表24(续)去掉:第5项噪声温度,增加相位噪声和一本振泄露电平
完善技术内容
33 
--6.1.1举例天线口径修订为:0.45m≤d<0.6m 
完善技术内容
34 
--附录b第16项第一旁瓣电平性能参数≤-12修订为:≤-10,第18项天线调整范围性能参数修订为:仰角:固定式5°~85°,移动式20°~70°,方位±90;第4项说明增加:增益(g0)表中数值均包含lnb的增益
完善技术内容
16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5 
--3.7.1条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586号公告”的规定,氧乐果(氧化乐果)原药、水胺硫磷原药、甲拌磷原药、灭多威原药、克百威原药、敌鼠钠盐、溴鼠灵原药、溴甲烷、溴敌隆原药、杀扑磷原药、灭线磷原药、硫丹原药、三氯杀螨醇原药、福美双原药、草甘膦原药、三唑磷原药、百草枯母药、百菌清原药、阿维菌素原药、吡虫啉原药、杀虫双水剂、56%磷化铝片剂、40%杀扑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异柳磷乳油、3%克百威颗粒剂、灭多威乳油、灭线磷颗粒剂、40%氧乐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列入限制类目录;三氯杀螨醇原药、百草枯母药、敌敌畏原药、毒死蜱原药、乙草胺原药部分工艺列入淘汰类目录。特丁硫磷原药、特丁硫磷颗粒剂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3]60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2003年7月1日起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装置,2015年1月1日停止溴甲烷的生产。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氧乐果(氧化乐果)原药、甲拌磷原药、灭多威原药、克百威原药生产装置;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敌鼠钠盐(敌鼠钠)、溴鼠灵原药、溴敌隆原药、特丁硫磷原药、杀扑磷原药、水胺硫磷原药生产装置;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灭线磷原药、硫丹原药、福美双原药、杀虫双、56%磷化铝片剂、40%杀扑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异柳磷乳油、灭多威乳油、40%氧乐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3%克百威颗粒剂、灭线磷颗粒剂、以滴滴涕为原料的三氯杀螨醇原药生产装置;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草甘膦原药、毒死蜱原药(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原药、百草枯母药、百菌清原药、阿维菌素原药、吡虫啉原药、乙草胺原药(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自2010年10月13日起淘汰规格为10%草甘膦水剂;自2011年6月1日起,淘汰采用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自2011年10月31日起,停止受理特丁硫磷原药和特丁硫磷颗粒剂。删除:表2。
--4.1.1.5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36 
--增加:3.7.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敌百虫、敌敌畏、磷化铝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8.10敌百虫、敌敌畏、磷化铝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附件2第五章5.4款“核查要点”中增加:3. 敌百虫、敌敌畏、磷化铝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5.6款“核查要点”中增加:4. 敌百虫、敌敌畏、磷化铝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产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
37 
--4.1.1.9 条修订为: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环保达标证明复印件。
完善技术内容
38 
--表1品种序号50 产品品种栏:“灭多威乳油*”修订为:“灭多威乳油*★”;规格栏:“20%、40%”修订为:“20%、40%(40%为剧毒品)”。品种序号59 产品品种栏:“40%杀扑磷乳油★”修订为:“40%杀扑磷乳油”。品种序号69 产品品种栏:“敌敌畏乳油*★”修订为:“敌敌畏乳油*”。品种序号125产品品种栏:“多?福?克悬浮种衣剂”修订为:“多?福?克悬浮种衣剂*★”;规格栏:“所有含量”修订为:“所有含量(克百威含量 〉10%为剧毒品)”。品种序号127产品品种栏:“多?克悬浮种衣剂* ”修订为:“多?克悬浮种衣剂*★” ;规格栏:“所有含量”修订为:“所有含量(克百威含量 〉10%为剧毒品)”。
品种序号128产品品种栏:“福?克悬浮种衣剂*”修订为:“福?克悬浮种衣剂*★” ;规格栏:“所有含量”修订为:“所有含量(克百威含量 〉10%为剧毒品)”。 
--附件8附表1序号50 产品品种栏:“灭多威乳油*”修订为:“灭多威乳油*★”;规格栏:“20%、40%”修订为:“20%、40%(40%为剧毒品)”。序号59 产品品种栏:“40%杀扑磷乳油★”修订为:“40%杀扑磷乳油”。序号69 产品品种栏:“敌敌畏乳油*★*”修订为:“敌敌畏乳油*”。序号125产品品种栏:“多?福?克悬浮种衣剂”修订为:“多?福?克悬浮种衣剂*★”;规格栏:“所有含量”修订为:“所有含量(克百威含量 〉10%为剧毒品)”。序号127产品品种栏:“多?克悬浮种衣剂* *”修订为:“多?克悬浮种衣剂*★” ;规格栏:“所有含量”修订为:“所有含量(克百威含量 〉10%为剧毒品)”。序号128产品品种栏:“福?克悬浮种衣剂*”修订为:“福?克悬浮种衣剂*★” ;规格栏:“所有含量”修订为:“所有含量(克百威含量 〉10%为剧毒品)”。序号236 说明栏:删除“增加”二字。
完善技术内容
39 
--附件10 2. 标*:修订为:“2. 标*:为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产品。” 4. 标#:修订为:“4. 标#:为涉及产业政策产品。”
完善技术内容
17
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部分)
40 
--将5.2中的表4序号11内容拆分为两部分:序号11家用煤气软管,序号12旋转钻井设备 水龙带, 以标准条款8.3上方的横线为拆分线。 序号13中6.1gb/t 563-2006 修订为gb/t 5563-2006 。 
完善技术内容
41 
--表4后注1.修订为“1.以购买混炼胶为原材料的生产企业,...... ”
完善技术内容
完善技术内容
42 
--表8 在产品单元下方增加“样品名称”一栏
完善技术内容
18
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阻燃输送带产品部分)
43 
--1.1条修订为“为了做好阻燃输送带产品……”。
完善技术内容
44 
--5.1表2(第9页)序号10删除“产品标准”,合并到相关标准中。
完善技术内容
45 
--5.2表4序号2(11页和12页)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pvg型)依据标准修订为:mt914-2008。产品品种序号11中4.4.3条款,检测设备名称修订为:a型、b型、c型和d型冲裁刀。
完善技术内容
完善技术内容
46 
--5.6.2.1表10产品品种序号1和序号2中,5.10.2检验依据修订为:mt914-2008附录g
--5.10.1检验依据修订为:mt914-2008附录f。
完善技术内容
完善技术内容
47 
--附件2:第三章人力资源要求中3.3款核查要点1修订为:成品检验员(含物性检验工,2名以上)是否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检测专业毕业证书。
完善技术内容
48 
--表9:在产品单元下方增加“样品名称”一栏
完善技术内容
19
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汽车v带产品部分)
49 
--4.2.4修订为: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完善技术内容
50 
--4.3.1修订为: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
完善技术内容
51 
--表6:在产品单元下方增加“样品名称”一栏。
完善技术内容
20
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四)(橡胶密封制品产品部分)
52 
--5.1表2产品序号1、2、3、5、6、7、8、9、10、12、13中的标准gb/t 1690-2006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修订为:gb/t 1690-1992 硫化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
完善技术内容
53 
--表7:在产品单元下方增加“样品名称”一栏。
完善技术内容
21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4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规定,燃油助力车产品为淘汰类产品,细则中1.2、5.1、5.2、5.3、5.5.2.2、5.5.3.2、6.1.1、 6.1.3、附件1、附件2中的7.3条款等,删除关于涉及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有关规定。
落实产业政策
22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验配眼镜产品部分)
55 
--9.1条修订为:……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验配眼镜连锁企业每增加一个需要现场审查的连锁店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完善技术内容
2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6 
--3.7条第二款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59、69、72、tf-3型防毒面具属于淘汰类的落后产品。
落实产业政策
2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7 
--3.7.1条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和60万吨/年以下的水泥粉磨站属于限制新建的项目。属于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有:1、窑径3米及以上水泥机立窑(2012年)、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2、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删除3.7.1条
落实产业政策
25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8 
--3.7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的项目有: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
--增加:4.1.1.4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产品单元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26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9 
--3.7条增加3.7.3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属于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的有:1、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2、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删除3.7.1条款
落实产业政策
27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0 
--表1修订为:闸门、阀门、钢管三个单元的全部品种均分为小型、中型、大型、超大型四个规格;清污机单元全部品种均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个规格。
完善技术内容
28
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1 
--表1序号7产品单元名称“原试验仪器”改为“原位试验仪器”。
完善技术内容
62 
--表1注1中“(2)”应移至“组装型企业,指以组装或软件灌装、调试、检验为主的企业”前。
完善技术内容
29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3 
--3.7条增加第二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规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限制新建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根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淘汰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
--增加:4.1.1.5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涉及发泡工艺的应提交所用发泡剂种类的声明及发泡剂购货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涉及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的企业,还应提交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删除: 《实地核查办法》7.3.1条款。
--《实地核查办法》7.3.5条修订为:……新建压缩机、空调、冷冻、冷藏设备生产装置(线)的企业在生产过程和所生产的产品中不得使用氢氯氟烃(hcfcs)。
--《实地核查办法》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修订为:1.……共7 章28 条44款……,2.(1)……7.3 行业特殊要求的7.3.3 和7.3.4 共6 款。
落实产业政策
64 
--表2中6.1和6.2品种中引用标准“gb/t 17758-1999”修订为“gb/t 17758-2010”。
--表2、4、6、附件6的附表2中“gb 8654-1997《容积式和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 安全要求》”修订为“gb 25131-2010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安全要求》”,“gb/t 19413-2003”修订为“gb/t 19413-2010”。
--表3中6.3删除“绝缘电阻、泄漏电流”及对应检验设备“绝缘电阻仪、泄露电流仪”, “耐电压”修订为“电气强度”。
--删除:表2、6、附件6的附表2中“gb 8655-1997”。
标准更新
65 
--表3产品单元16的16.1、16.2、16.3删除“防触电保护、清洁度、残余水分含量(全封和半封)、噪声”检验项目及对应的检验设备, 16.5、16.6、16.7删除“噪声”检验项目及对应的检验设备。产品单元3增加 “电气控制设备试验”检验项目、“电气控制设备试验装置”检验设备,产品单元5增加“安全保护器件动作”检验项目、“安全保护器件动作试验装置”检验设备,产品单元6的产品品种6.6增加“绝缘电阻(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检验项目、“500v绝缘电阻计”检验设备,产品单元16.1、16.2、16.3、16.4增加“绝缘电阻(全封和半封)”检验项目、“绝缘电阻仪或兆欧表”检验设备, 16.1、16.2、16.3、16.5、16.6、16.7中“制冷量和性能系数试验”项目对应检验设备修订为“产品性能测试装置(符合gb/t 5773-2004 标准要求);对于无产品性能测试装置的企业,应提供每一型号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单元18的18.3、18.4、18.5增加“输入功率和电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检验项目,“产品安全试验装置(符合gb4706.1-2005,sb 10424-2007标准要求)、5°倾斜平面,试验探棒(符合gb4706.1-2005第20.2条要求)” 检验设备。
--表2、6中16.1、16.2、16.3、16.4中“gb 4706.17-2004”修订为“gb 4706.17-1996”
--附件6的附表3增加:“序号:3  产品单元(新版):制冷压缩机  主要检测设备(新版):对于产品品种16.1~3、16.5~7,产品性能测试装置(符合gb/t 5773-2004 标准要求);对于无产品性能测试装置的企业,应提供每一型号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主要检测设备(旧版):产品性能测试装置(如性能检测设备)”
完善技术内容
66 
--6.1.1.1容量范围修订为:62kw≤制冷量≤660kw。
--增加:6.1.1.3不能覆盖范围的,按单一型号容量发证的方式:1.食品冷柜 (1)食品冷柜(非陈列柜)容量:505l、2000l。
完善技术内容
30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3)(无机产品(i类)产品部分)
67 
--1.2表1中序号为1、2、4、9、16、23的产品品种修订为:工业氯化钡#、工业氢氧化钡#、工业氯酸钠#、工业硝酸钡#、工业硫化钠#、工业高锰酸钾#。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1)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2)平炉法高锰酸钾生产工艺;(3)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4)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3.7.1.2 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五硫化二磷、氯酸钠、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平炉法高锰酸钾、大锅蒸发法硫化钠生产装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68 
--增加:3.7.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工业硫磺、工业硫化钠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8.10工业硫磺、工业硫化钠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附件2第五章5.4款“核查要点”中增加:3. 工业硫磺、工业硫化钠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5.6款“核查要点”中增加:4. 工业硫磺、工业硫化钠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产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
31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无机产品(ii类)产品部分)
69 
--1.2表1中序号为13、14的产品品种修订为:工业无水氟化钾#、工业氟化氢铵#。--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1)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10000千伏安(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2)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工艺(2013年);(3)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4)1万吨以下无水氟化氢(hf)产品达不到gb7746、5000吨/年以下氢氟酸产品达不到gb7744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项目以及4n以上电子级除外);(5)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6)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生产装置;(7)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3.7.1.2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1)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2)新建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生产装置;(3)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生产装置;(4)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生产装置;(5)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32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5)(氯碱产品部分)
70 
--3.7.1修订为:3.7.1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氯碱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⑴汞法烧碱;⑵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⑶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⑷未采用节能措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等)的普通金属阳极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⑸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2015年底)。
3.7.1.2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烧碱装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工业用氢氧化钠产品型号为固体is-ct、液体il-ct及加工企业除外)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71 
--增加:3.7.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用火碱)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8.10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用火碱)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附件2第五章5.4款“核查要点”中增加:3. 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用火碱)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增加:5.6条,核查项目为“产品销售”,核查要点为“1.是否制定了产品销售管理制度。2.是否建立了明晰的销售台帐并与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致。3.销售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4. 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用火碱)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结论为“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共7章25条40款。” 修订为“1、……共7章27条40款。”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产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
72 
--5.2表4的必备检测设备栏和技术要求栏中50ml滴定管精度修订为:0.1ml”,5ml微量滴定管精度修订为:0.02ml”
完善技术内容
33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6)(工业硝酸产品部分)
73 
--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74 
--4.3.3修订为:检验机构应当自完成抽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完善技术内容
75 
--5.2的表3中稀硝酸序号8的生产设备修订为:8.漂白设备,增加:11.尾气净化设备
完善技术内容
34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7)(染料中间体产品部分)
76 
--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3.7.1.2 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35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8)(硫酸产品部分)
77 
--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硫酸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1)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2)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3.7.1.2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36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0)(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部分)
78 
--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规定,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列入限制类的项目为:(1)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 、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2)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限制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生产项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37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1)(有机产品(i类)产品部分)
79 
--1.2表1的备注修订为:1 标注“*”的产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的产品涉及产品政策;标注“☆”产品可进行现场检验。 --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装备;(2)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3)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2012年) ;(4)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2015年)。 
3.7.1.2限制类:(1)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 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原料用的除外)(2)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甲醇脂肪醇产品。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80 
--增加:3.7.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工业甲醛溶液、工业冰乙酸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8.10 工业甲醛溶液、工业冰乙酸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附件2:第五章5.4款“核查要点”中增加:3. 工业甲醛溶液、工业冰乙酸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5.6款“核查要点”中增加:4. 工业甲醛溶液、工业冰乙酸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产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
81 
--4.2.5修订为: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完善技术内容
38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2)(碳化钙(电石)产品部分)
82 
--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碳化钙(电石)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和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3.7.1.2 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生产装置 。
删除条款:3.7.3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5.3的表3生产设备修订为:1. 电石装置1)电石炉单台炉容量≥12500千伏安
落实产业政策
39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4)(无机产品(ⅲ类)产品部分)
83 
--1.2表1中序号为10的产品品种修订为:单水氢氧化锂#。增加注:标#的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锂生产装置。
3.7.1.2 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氢氧化锂生产装置。
--增加 4.1.1.4 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40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5)(硅铁产品部分)
84 
--3.7.1 修订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硅铁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1)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2)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6300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电炉(2012年)(国家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2014年)。
3.7.1.2 限制类:自2006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5.2表3修订为:1.1 硅铁生产用高炉>200立方米;硅铁矿热电炉容量≥6300kva;自2013年1月1日起,硅铁矿热电炉容量>6300kva(国家级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除外);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硅铁矿热电炉容量>6300kva。1.2 新建普通硅铁矿热电炉≥2×2.5万千伏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变压器应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并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电耗≤8500千瓦时/吨。
落实产业政策
41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6)(烟花爆竹用危险化学品产品部分)
85 
--1.2表1中产品序号为3、4的产品品种修订为:烟花爆竹用铝镁合金粉#、铝镁合金粉#。 --1.2表1增加备注为:注:标#的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烟花爆竹用危险化学品产品列入淘汰类的项目为:焦炭炉熔化有色金属。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42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7)(油墨产品产品部分)
86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列入淘汰类项目为:(1)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2)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 。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43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8)(有机产品(ii类)产品部分)
87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1)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2012年)(2)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3.7.1.2限制类:(1)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2)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88 
--增加:3.7.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工业六次甲基四胺(乌洛托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8.10 工业六次甲基四胺(乌洛托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附件2:第五章5.4款“核查要点”中增加3. 工业六次甲基四胺(乌洛托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
--增加:附件2第五章5.6款“核查要点”中增加4. 工业六次甲基四胺(乌洛托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产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
44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石油产品部分)
89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013年,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2)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3)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3.7.1.2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2)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3)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4)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90 
--5.1的表2序号3修订为:标准编号:gb/t 11060.4-2010。标准名称:天然气 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4部分:用氧化微库仑法测定总硫含量。标准编号:gb/t 11060.1-2010。标准名称:天然气 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1部分:用碘量法测定硫化氢含量。序号4修订为:标准编号:gb 17930-2011。标准名称:车用汽油。标准编号:gb/t 6536-2010。标准名称: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标准编号:nb/sh/t 0741-2010。标准名称:汽油中烃族组成的测定 多维气相色谱法
完善技术内容
45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2)(化学试剂产品部分)
91 
--3.7.1修订为: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生产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落实产业政策
92 
--增加:3.7.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硼酸、十水合四硼酸钠(四硼酸钠)、溴酸钾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8.10 硼酸、十水合四硼酸钠(四硼酸钠)、溴酸钾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附件2:第五章5.4款“核查要点”中增加:3. 硼酸、十水合四硼酸钠(四硼酸钠)、溴酸钾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5.6款“核查要点”中增加:4. 硼酸、十水合四硼酸钠(四硼酸钠)、溴酸钾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产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
4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93 
--3.7条第二款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应淘汰的落后产品: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和制品及其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限制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3万吨/年及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4.1.1.4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94 
--表3-5 产品品种检测设备第二列“5.容积测量装置(精度1l)”修订为“5.容积测量装置(精度0.01m3)”。“8.焊缝尺(精度0.01mm)”修订为“8.焊缝尺(精度0.05mm)”。“6.巴氏硬度计(精度0.1hba)”修订为“6.巴氏硬度计(精度1hba)”。
完善技术内容
95 
--表3-6(续)产品品种“检测设备”第二列“5.电子压缩仪(精度0.1n)”修订为“5.电子压缩仪(精度1n)。
完善技术内容
47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实施细则
96 
--删除:表6、表7、表8的注解。 
完善技术内容
97 
--表17和附录d删除:第20项功率消耗
完善技术内容
98 
--表18和19中第3项不合格分类修订为:a
完善技术内容
99 
--表3 负载:检测设备精度要求标准因子修订为:功率测量误差:±0.5%;功率计:检测设备精度要求标准因子修订为:功率因数±3.5%
完善技术内容
100
--5.5.2.6.2第(3)项修订为:安全性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见表13 
完善技术内容
101
--5.4条核查要点1删除:(如老化试验、环境试验) 
完善技术内容
102
--6.2条核查要点增加:5.数字电视发射机/移动多媒体提供频率稳定度(三个月)检验记录。
完善技术内容
103
--附录e第3项图像发射机输出功率单位修订为:kw,技术要求修订为:+10%~-5%,第12和第13项备注栏修订为:相对于带内发射功率,同时满足≤13dbm。 
完善技术内容
104
--附录f第3项修订为:图像发射机输出功率,单位:kw,技术要求:+10%~-5%,第14项备注栏修订为:相对于带内发射功率,同时满足≤13dbm。删除:附录f注1。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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