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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6 生效日期: 2011-12-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3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敬老院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保障五保对象基本权益,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加大对敬老院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在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运行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

  

  二、全面规范管理运行

  

  (一)规范供养机构设置。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敬老院。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五保供养对象多的乡镇,应单独设置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少的乡镇,通过几个乡镇共同建立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方式,确保实现有集中供养需求的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全覆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周边街道,需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当地社会福利中心供养,不再新建敬老院;一个乡镇(街道)有多个敬老院的,对其中规模较小、设施条件较差、服务能力较弱的敬老院,要通过撤销或整合,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敬老院。五保供养机构的撤销和变更,须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敬老院依法办理登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健全工作管理制度。

  

  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制定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敬老院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建立对管理服务工作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报酬、续聘挂钩。民政部门对敬老院实行等级评定和等级管理,对通过考核获得先进称号的敬老院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标的敬老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规范设施设备标准。

  

  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统一制定敬老院功能配置、房内设施和日常生活用品配备标准。合理布局敬老院厨房、饭厅、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公共设施,配齐房间内部基本设施设备,定期为集中供养对象添置、更新服装和床上用品,确保衣被干净、整洁、暖和。对功能配套、设施设备及日常生活用品配备达不到基本标准的敬老院,要按照标准整改完善,确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

  

  三、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一)配齐工作人员。

  

  为确保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敬老院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配齐管理服务人员。敬老院院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挑选考察,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敬老院要发挥年龄较小、身体较好、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五保老人自治管理的作用。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维护其劳动权益。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定期对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落实管理经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和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敬老院的正常运行,解决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水电燃料费和设备设施维护经费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要按照不低于在院供养对象年供养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管理运行经费。
  (三)发展院办经济

  

  积极引导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补贴供养对象生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为敬老院划拨、调剂或租用生产用地等方式,解决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必需的场地和设施。敬老院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供养对象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供养对象参加院办经济劳动的,要给予适当报酬。

  

  四、落实监管工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敬老院管理工作,通过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敬老院管理工作责任书,落实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激励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日常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强化对五保供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供养金,保证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要建立市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动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敬老院工作专项检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对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给予通报批评;对敬老院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敬老院限期改正;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敬老院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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