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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8 生效日期: 2011-12-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11]1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 号),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开拓农村市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进一步加大“新网工程”建设力度,扎实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二)健全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发展具有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功能的大型农资流通龙头企业、区域配送中心和覆盖农村的连锁经营网络,到“十二五”末,全省供销合作社实现农资经营服务网络覆盖 80%以上乡镇,70%以上建制村,商品配送率达 80%以上。

  

  (三)健全农产品现代市场购销网络。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发展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培育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主导产业和农产品品牌,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十二五”期间,全省供销合作社新建设、改造农产品交易市场 32 个;新建设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项目 18 个。

  

  (四)完善提升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构建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龙头、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为支撑、乡村超市为终端的连锁经营网络,到“十二五”末,全省供销合作社实现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覆盖 80%以上乡镇,70%以上建制村,商品配送率达 60%以上。

  

  (五)整合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加快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建设,合理布局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十二五”期间,全省供销合作社新建设 40 个集散交易市场(分拣中心)。

  

  (六)健全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加快培育和打造烟花爆竹经营龙头企业,合理布局经营网点,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消费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加强归口经营管理和自律,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发展。到 2013 年全面完成县(市、区)域烟花爆竹配送中心的规范化改造建设任务。

  

  三、积极构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体系

  

  (七)大力推进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供销合作社现有设施、经营网点等,整合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外资源,实行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建立融商品购销、综合维修、市场信息、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各种代办服务等便民措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社,到“十二五”末,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全省建制村的覆盖面达 60%以上,并逐步建设成为新农村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各部门延伸到村级的服务项目可以依托综合服务社为载体,共同打造农村综合服务平台。

  

  (八)继续推进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全省现有供销合作社建制的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把综合维修服务中心(站、点)建设成集综合维修、零配件供应、业务咨询、技术培训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维修服务机构。吸纳生产厂家、销售企业和社会维修服务力量加盟,做到经济上有联结、业务上有合作、行业管理上有监督。开展建设工作的市、县(区)财政应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各有关部门应优先把供销合作社系统维修服务技术人员纳入农村实用技术和人才的培训。

  

  (九)大力推进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继续发挥“福建农产品信息网”的作用,完善市、县、乡、村 4 级农产品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区域信息互补,为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经纪人和农民提供商品价格动态、市场行情预测、供需双方在线洽谈等信息交流服务,探索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业务,加强与电信部门合作,努力形成快捷、畅通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通道。
  四、继续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大力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建设。改造整合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基层组织体系。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留存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基础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与村级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都可成为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

  

  (十一)努力增强各级联合社服务功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联

  

  合社要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监管主体,担负社有资产的运营管理职责,行使社有资产监管权和收益权。加强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设置,完善监事会监督机制。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实行县级以上联合社综合业绩考核奖励办法,建立与绩效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十二)加快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经营者、供销合作社社员或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重组整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发展良好的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纵向和横向联合与合作,增强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三)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采取多种方式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涉农行业协会,并发挥其在农产品营销以及制订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行业协调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继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

  

  (十四)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是集体所有制财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严禁将改革改制后剩余资产量化分配给供销合作社职工。

  

  (十五)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 2002 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地方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规定抓紧予以核销。相关金融机构应研究优惠措施,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对供销合作社的债务问题制定合理的分类处理办法细则。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加大力度尽快完成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问题。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六)各级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省财政视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的投入,农村信息化服务、农产品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等为农服务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系统倾斜,各市、县(区)财政也要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项目优先列入用于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申报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开拓农村市场。农口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五新”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业、农机具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与农民结成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基层社以及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享受有关支农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与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示范、扶贫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支农政策。经贸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作为国家、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承办企业。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并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干部职工培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骨干人员等各类涉农培训。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统筹布局供销合作社仓储物流设施用地、综合服务社建设用地或场所。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要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网点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支持供销合作社对现有农村经营服务场所的改造、拆建工作,尊重历史事实,依法办理规划、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税务部门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
  (十七)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业务。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担保机构,搭建为小企业服务的融资平台。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为当地农村提供方便适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并为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管理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发起设立担保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

  

  (十八)支持建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考核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在项目报批、网点建设、专项资金、业务拓展、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方面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项目建设,确保各级财政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资金到位。

  

  (十九)切实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引进和吸纳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级实施意见。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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