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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8 生效日期: 2011-12-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文号: 闽海渔[2011]527号
  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事业单位,有关试点企业:

  

  今年初,福建省委、省政府将农(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列为201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此项工作也列入我厅2011年政风行风民主选题评议内容。按照工作要求并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实际和市场需求,经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我厅选择具有我省特色的3个优势养殖品种(大黄鱼、鲍鱼、对虾),在10家养殖单位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制定下发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一年来,在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10家试点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建设的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已初见成效。

  

  为切实抓好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建设,现就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

  

  各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对追溯工作的督促与指导,严格执行追溯系统和设备专人管理、使用的原则,如需更换系统操作员必须做好培训和交接工作,并上报省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同时,各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须从省厅下达的专项资金中配备一台便携手提电脑等,并指定专门人员使用,确保省、市、县和企业间的信息交换顺利。

  

  二、落实追溯

  

  一要保持网络畅通。省厅已经完成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移动软件平台的开发、测试及部署,并与省食安办信息平台对接,相关单位要加强与当地电信部门的沟通,将管理平台从互联网移入政务专网。二要加强系统运行维护。各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辖区内试点企业认真做好企业基础信息录入工作,试点企业要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做好日常信息录入和适时更新,省海洋预报台需主动配合搞好协调和信息服务。三要落实追溯标签制作。试点企业要将系统中生成的企业产品追溯码制作成产品标签;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企业做好水产品贴标上市销售。

  

  三、搞好产销

  

  各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食安办沟通协调,为追溯试点企业产品进入超市牵线搭桥,推动追溯产品直接进入超市销售,真正实现产销对接,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企业要认真抓好各自产品的可追溯销售,在主要城市市区设立销售门店、专卖店和专卖柜台;省厅将在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建立追溯水产品销售示范门店,要求10家试点企业的可追溯产品在此集中展示销售,销售模式、价格和结算方式等由各试点企业与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具体协商。

  

  四、宣传培训

  

  为了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省厅在厅网站(www.fjof.gov.cn)开辟了水产品质量安全专栏,重点介绍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和试点企业。各试点企业要加强自身宣传,将企业信息、经营销售情况通过追溯系统适时上报;同时印制企业可追溯宣传册,主动向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等卖场提供海报、产品宣传册、企业形象片等,把企业品牌建设和追溯试点工作结合起来,扩大和提升可追溯水产品的市场影响力。省厅还将组织拍摄并制作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宣传片,请各有关单位予以配合和支持。

  

  五、总结验收

  

  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作为,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力争在2012年初试点建设项目全面通过验收。同时,各地要认真总结今年开展可追溯试点的成效和经验,为明年扩大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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