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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公安局关于在古城内和重点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9 生效日期: 2011-12-29
发布部门: 大同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落实《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古城内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政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告》)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同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同政办发[2010]134号)的相关规定,保护我市城市建设和古城修复的成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告》的要求,严禁在古城内和重点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禁放区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在我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

  

  1.古城保护范围内。具体为魏都大道(原新建南北路)以东,平城街(原雁同东西路)以南,御河西路(原御河南北路)以西,北都街(原新胜东西街)以北。

  

  2.古城外其他文物、旅游景点,如云冈石窟、恒山风景区等区域。

  

  3.城市道路中央绿化分隔带及两侧绿化带,园林绿化景点、公园、林带等周边。

  

  4.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如油库、加油站、加气站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保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保护区等。

  

  二、禁止销售区域

  

  1.禁止在御河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西环路北延段北端起到火车站路以南圈定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2.不得在园林、绿化带附近及名胜古迹、加油站等重要建筑和设施、国道、省道各主要街道设点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放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格禁止在上述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

  

  各级公安机关对禁销、禁放区域内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放飞孔明灯的行为要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20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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