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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2年甘肃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1-04 生效日期: 2012-01-04
发布部门: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甘环监测发[2012]1号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2012年是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关键之年,经研究决定,现将《2012年甘肃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下发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我省的环境监测能力,加快推进环境监测事业科学发展。

  

  附件:2012年甘肃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2012年甘肃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2年是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关键之年,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要认真贯彻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各项要求,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监测行为,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提高监测能力,强化监督考核,提升监测形象,加快推进环境监测事业科学发展。

  

  一、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建设

  

  (一)召开全省环境监测工作会议。召开全省环境监测工作会议,落实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会议和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布署2012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发布我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表彰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和专项工作等先进。

  

  (二)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认真总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建立或完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人员培训、制定甘肃省环境监测自动站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检测机构能力质量的监督考评与奖惩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三)健全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制度建设,落实国家《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修订)》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我省实施细则,提升污染源监测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二、组织实施各类环境监测工作

  

  (一)组织完成全年监测任务。按照“十二五”环境质量监测网开展工作,加强监测网络运行管理;科学制定环境监测方案,确定环境质量监测范围、项目、频次等,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完成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制定的《2012年甘肃省环境监测网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二)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及各类环境监测报告。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状况公报,并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发布;组织编制本辖区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本辖区的全年环境质量概况,以及环境监测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报,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及时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进一步推进地表水和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网上实时发布工作;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状况通过互联网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逐步实时发布空气中各项常规监测指标的小时浓度值,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进一步推动建立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认真做好重大环境监测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

  

  (四)强化风险评估,提高预警预测水平。充分发挥环境监测数据的作用,加强对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根据不同流域的污染特征,适当增加重金属、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的预警监视作用,研究开发预警表征发布平台,准确把握环境安全隐患所在,提高说清潜在环境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做好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尤其是“十二五”新增的两项总量控制污染物(氨氮和氮氧化物)监测工作。

  

  (六)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组织对国控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监督性监测质量抽测工作,提高数据的可靠性,为污染源监督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推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及时上报自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满足社会公众环境监测信息知情权。

  

  (七)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进一步增强应急监测意识,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组织应急监测队伍,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的储备和更新;继续强化应急监测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争取应急预警监测工作的主动。  (八)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做好重金属污染监测工作。

  

  三、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

  

  (一)不断完善环境质量评价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有关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和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做好落实工作;落实在国控地表水监测网中的省界断面建立上下游联合监测、通报制度。

  

  (二)开拓卫星环境遥感监测与应用。推进环境监测天地一体化进程,充分发挥环境遥感技术在国家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内陆水体监测、区域环境空气污染监测、沙尘暴监测等方面的作用,提高环境遥感技术业务化运行水平。

  

  (三)探索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国家要求,按新的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开展试点监测,同步推动“监测下乡”工作。

  

  四、加强环境监测监督考核工作

  

  (一)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大检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采取国家查省、省查地市、地市查县的做法,力争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监测数据行政干预的问题,提高监测数据的公信力。

  

  (二)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考核。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应用,强化环境质量管理,做好环境质量半年会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向地方政府通报突出的环境质量问题和超标的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名单,使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形成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厅将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各地要努力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减排监测体系,切实发挥减排监测体系在污染减排等重点工作中的作用。省厅将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五)认真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切实履行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的监督职责。

  

  (六)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各相关市(区、县)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引导基层政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认真做好被考核县的水、气污染源的监测和数据填报工作,把好数据审核关,按时上报考核数据。

  

  五、做好环境监测管理专项工作

  

  (一)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各地要把《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工程纳入地方相关规划中,确保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提升市、县级监测能力。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组织完成全省监测站达标分析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积极落实目标,力争两年内省站率先达标;提升市级站骨干能力,实现例行监测项目全覆盖。进行县级监测站工作能力调查核实、争取尽早形成监测能力目标,达到整体验收标准。

  

  (三)推动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现状调查,督促国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说清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

  

  六、大力加强全省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一)举办全省环境监测技术竞赛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竞赛形式,激发和调动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学习专业理论、刻苦钻研技术的热情,不断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实现全面提升省、市县监测水平目标,更好地适应环境管理新形势、新任务、新变化的要求,从而促进我省环境监测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继续推进环境监测持证上岗工作。根据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现状,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制度,做好全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考核发证工作。

  

  (三)认真做好环境监测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积极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监测站长培训班,全面提升监测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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