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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2-27 生效日期: 2012-02-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全面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坚持“两个体系,三个为主”的住房发展方向,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坚决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新建住房价格稳中有降,按照本市住房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2012年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作如下通知:

  

  一、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范围,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按照2011年放宽廉租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政策,加快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审核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在原规定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老年夫妇、重大疾病患者、丧劳人员、烈属等优抚对象、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归国老华侨等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将实物配租申请范围扩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2人以上(含2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三)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措力度,确保全年建设和筹措房源5000套,力争达到6000套。

  

  (四)对在外环线附近的大型居住社区内、面向中心城区实物配租家庭供应的廉租住房房源,年内试行允许实物配租家庭在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相关政策,申请购买。

  

  (五)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营。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房源、产权和物业管理。

  

  二、搞好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一)力争在今年一季度,对符合2011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准入标准家庭完成摇号排序和选房供应工作。

  

  (二)积极开展、有序安排符合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准入标准家庭的申请受理,有条件的区(县)在今年3月启动相关工作,其它区(县)在今年上半年启动相关工作。

  

  (三)完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申请供应机制,对部分已开工但尚未达到预售条件的房源,试行符合条件的家庭先申请审核、摇号排序,在房源达到预售条件后,按照规定选房购房。

  

  三、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困难职工住房消费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功能,支持困难职工家庭住房消费。凡符合条件的本市职工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或物业服务费。

  

  (二)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三)居住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符合低收入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四、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明确操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的政策措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号)的规定,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以及有本市单位职工集体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确因婚姻等需要、且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才可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并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五、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力度,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一)科学合理编制2012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力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其中,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70%。

  

  (二)在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来沪务工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

  

  六、开展全面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全面、认真地执行中央和本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今年上半年,市政府将组织开展对政策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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