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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郑州市蓝天行动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16 生效日期: 2012-04-16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1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2年郑州市蓝天行动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2012年郑州市蓝天行动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2年2月8日,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蓝天”行动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蓝天”行动,以pm2.5监测与防治为突破口,突出pm2.5污染监测分析、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煤烟污染治理和扬尘污染控制等四个整治重点,全面打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为贯彻落实“蓝天”行动中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确保我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pm2.5污染监测分析工作

  1.启动pm2.5监测工作。市环保局于2012年6月31日前配合省环保厅完成我市所需的9套pm2.5监测设备的招标工作,同时根据相关参数对监测子站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并组织前期技术培训;7-8月,完成pm2.5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9月31日前配合市编办、市人社局完成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10月完成系统联网调试,开展pm2.5的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人社局

  责任人:王利

  联系人:范相阁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

  王 萍 市环保局人事处处长

  2.进行pm2.5污染因子的研究分析。市环保局于6月30日前提出pm2.5成分监测分析和大气环境条件监测相关设备的需求和预算,为源解析工作做前期监测准备,8月31日前调研分析并确定国内外先进成熟的源解析技术,10月31日前制定适合我市的源解析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王利

  联系人:范相阁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

  3.公布环境监测数据。10月31日前,市环保局提出对外发布的内容和格式,制定发布方案。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环保局制定宣传方案,协调新闻媒体,研究确定发布方式和宣传内容。市文广新局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络,确定发布频次和内容。市城管局负责在露天场所信息发布的点位协调等事项。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城管局

  责任人:李平、李春德、宋庆海、宋长德

  联系人:张雪娟 市环保局监测处处长

  王 令 市环境信息中心书记

  (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工作

  1.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按照《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负责起草《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于2012年10月30日前提请市政府审议。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

  责任人:李文德、李伟民、窦立勇、施笃铮

  联系人:吉庆利 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

  2.出台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牵头,环保、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参与,商请省发展改革委加快完善和理顺机动车环保检测价格体系,出台收费标准。并选择部分车辆开展试点检测工作,而后全面推广。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环保局

  责任人:平年佑、翟巧枝

  联系人:耿清生 市机动车尾气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3.严格机动车污染管理。市公安局于2012年6月30日前制定出台我市“黄标车”限行管理意见,以市政府通告形式发布。对不达标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通报市环保部门对不达标车辆进行限期10天整改,整改不到位禁止上路行驶。公安和环保部门实施联网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力争本市车辆100%达标。市环保局依法公告群众举报或抽检排气超标车辆,联合公安部门对冒黑烟的公交车、环卫车、市政工程施工、客货运输等车辆实施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责任人:窦立勇、翟巧枝

  联系人:耿清生 市机动车尾气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4.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1)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落实公务车辆“黄标车”淘汰工作。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2年6月1日前完成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动车信息汇总整理工作,并将整体信息提供给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于7月1日前完成“黄标车”核定工作,并将需淘汰信息提供至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事管局、市环保局

  责任人:王敬安、翟巧枝

  联系人:耿清生 市机动车尾气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2)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于7月1日前将“黄标车”淘汰任务下达各有关单位,督促各单位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每月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市公安局负责车辆报废或转出本市的登记工作,对应当淘汰的“黄标车”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单位:市事管局、市公安局

  责任人:王敬安、窦立勇

  联系人:翟巧枝 市环保局副局长

  (3)市交通委负责提供客运(包括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和旅游客运等)、货运和租赁等道路运输和出租汽车行业各营运单位的机动车信息,并督促各单位开展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每年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不少于其总数的25%,2015底前完成全部淘汰任务。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核定和标志发放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责任人:施笃铮、窦立勇、翟巧枝

  联系人:耿清生 市机动车尾气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4)市财政局牵头,公安、环保、商务等部门配合,于2012年6月30日前制定《郑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补贴办法》,建立鼓励“黄标车”淘汰激励和便利服务机制,对“黄标车”提前淘汰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疏通“黄标车”流出渠道,加快淘汰步伐。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责任人:刘睿、窦立勇、翟巧枝、张延廷

  联系人:耿清生 市机动车尾气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5)市商务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人:张延廷

  联系人:翟巧枝 市环保局副局长

  (三)煤烟污染治理工作

  1.继续开展燃煤锅炉拆改工作。2012年3月15日前,市环保局确认各区政府上报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2012年10月底前,各区政府将纳入年度拆改任务的燃煤锅炉全部拆改到位。

  责任单位:市内各区政府及管委会、市环保局

  责任人:市内各区政府区长及管委会主任、杨照

  建联系人:陈 勇 市环保局污防处处长

  2.继续开展市区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工作。2012年3月31日前,确定提标治理单位名单,4月10日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10月31日前,完成不少于10台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治理和烟尘升级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杨照建

  联系人:陈 勇 市环保局污防处处长

  3.加强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厅的安排启动燃煤电厂脱硝治理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加强市区内电力企业和集中供热项目的环境监管,固定督查人员,每周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取证并上报,确保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杨照建、韩松涛

  联系人:陈 勇 市环保局污防处处长

  4.巩固无燃煤区建设成果。继续开展无燃煤区建设,2012年3月15日前,下达无燃煤区建设任务,11月30日前,各区政府及管委会新建无燃煤区面积不小于1.5平方公里。

  责任单位:市内各区政府及管委会

  责任人:市内各区政府区长及管委会主任

  联系人:杨照建 市环保局副局长

  (四)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1.加强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2012〕6号)要求,从工地围挡、建筑物立面封闭、运输车辆管理、场地硬化、绿化、拆迁现场管理、材料堆放、工地对外形象等八个方面,有效控制建筑和拆迁工地扬尘污染。市建筑工地场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所辖建筑工地的督查工作,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严肃处理。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建立并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对重点区域内建筑施工实施环境监管,依据《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持续开展建筑扬尘排污申报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环保局

  责任人:高必成、王利

  联系人:柴河范 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2.开展重点区域建筑工地扬尘监测工作。市环保局于2012年4月30日前制定《郑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测实施方案》,包括监测环境条件、监测点位设置、监测项目、监测时段、监测频次等内容。按照《郑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测实施方案》,在接到任务后,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符合监测条件的,当日进入现场监测,并在15日内出具监测报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王利

  联系人:范相阁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蓝天”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蓝天”行动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学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谢霜云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李 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晓君 市编办主任

  林增志 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建武 共青团市委书记

  马运生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史占勇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常志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姚芸来 市监察局局长

  王春山 市财政局局长

  陈 新 市城建委主任

  王顺生 市交通委主任

  葛震远 市城管局局长

  蔡玉奇 市环保局局长

  朱河顺 市商务局局长

  李宪敏 市文广新局局长

  杨虎臣 市物价局局长

  万建中 市法制办主任

  姜现钊 市园林局局长

  王 微 市事管局局长

  刘建峰 市质监局局长

  王运行 市气象局局长

  杨天才 市重点项目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蔡玉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运生、常志军、陈新、葛震远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严格奖惩

  (一)各区政府及管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并经市环保部门核定确认后,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和郑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23号)规定给予当地政府每蒸吨锅炉2万元奖励,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燃煤锅炉拆改任务的辖区政府及管委会,每蒸吨3万元扣缴至市财政部门。

  (二)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脱硫治理和除尘设施提升改造任务,并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和郑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23号)规定给予锅炉单位除尘设施每10蒸吨20万元、脱硫设施每10蒸吨15万元奖励。

  (三)对尾气不达标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公务车辆,市环保部门通报至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车辆实施停运并对所属单位曝光,市财政局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蓝天”行动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郑发〔2012〕2号)规定扣交所属单位1至2万元/台次;对年度尾气不达标并整改不到位车辆累计超过5台次的单位,实施环保“一票否决”;未完成黄标车辆淘汰任务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每辆5万元扣缴至市财政部门。

  (四)对建筑工地不符合环境整治标准的,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办公室每查处一处通报市财政部门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郑政〔2012〕6号)规定对辖区政府、管委会予以10万元财政扣款;造成扬尘严重污染的,市城建委要督办辖区政府、管委会责令工地停止施工建设直至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加强督查

  成立“蓝天”行动督导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和相关委局定期实施督查,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优评差。对实施“蓝天”行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消极应付、工作不利、进度迟缓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督导组分为四组,具体人员和分工如下:

  (一)督导一组

  组长:杨照建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市政府督查室1名同志 陈 勇 李在龙

  督导单位:新密市、新郑市、二七区、惠济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质监局

  (二)督导二组

  组长:翟巧枝 市环保局副局长成员:市公安局1名同志 耿清生 刘凯峰督导单位:登封市、上街区、金水区、高新区、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法制办

  (三)督导三组

  组长:王 利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市城建委1名同志 范相阁 冯伟鹏

  督导单位:中牟县、经开区、航空港区、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重点项目办、市气象局

  (四)督导四组

  组长:李春德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市监察局1名同志 柴合范 王 令

  督导单位:荥阳市、中原区、管城区、郑东新区、市委宣传部、市团委、市总工会

  各督导组每月25月前对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现场督查,次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各相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督查情况,每季度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各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靠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责任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情况迟缓、消极的给予通报批评。每月考核结果要纳入年度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对没有按时完成“蓝天”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责任单位将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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