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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上海口岸非食用牛羊油进口经营单位实施备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18 生效日期: 2012-04-18
发布部门: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各非食用牛羊油进口经营单位:

  为加强进口非食用牛羊油检验检疫工作,防止进口非食用牛羊油非法用于食品或饲料加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局将对上海地区非食用牛羊油进口经营单位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经营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附件一)和书面备案申请(附件二)。《承诺书》要求有法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备案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各经营单位应建立非食用牛羊油进口经营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

  三、各经营单位在2012年6月1日前携《承诺书》、备案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来我局备案。地址:上海市民生路1208号224房间;电话:38620506。

  四、我局将在局网站上公布已备案的非食用牛羊油的进口经营单位名单。从2012年6月1日起,对未经我局备案的进口经营单位,我局不再受理进口非食用牛羊油的检疫审批和报检。

  特此通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

   承诺书

  


  上海检验检疫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遵章守纪,诚信经营,认真建立进口非食用牛羊油的经营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承诺进口非食用牛羊油仅用于工业加工,不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做进口非食用牛羊油的合法经营者。

  进口经营档案内容包括进口非食用牛羊油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每批进口非食用牛羊油的流向(包含接受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接受数量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营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二:

   非食用牛羊油进口经营企业备案申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业务联系人
 
联系方式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编号
  (如无不用填写)
进口油脂种类:
 
上海检验检疫局备案登记号:
(由检验检疫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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