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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19 生效日期: 2012-04-25
发布部门: 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文号: 齐政办发[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0〕270号)要求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意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在依法举行听证,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2年4月25日起对市区(不含碾子山区、梅里斯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95元/立方米调整至2.40元/立方米(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居民采暖、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二、工业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2.40元/立方米调整至2.85元/立方米(对工业用气大户,可给予优惠,优惠幅度在10%以内确定,优惠价报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商、饮、服及其它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2.40元/立方米调整至3.00元/立方米(包括: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医疗机构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采暖等)。

  四、对持有我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仍执行1.66元/立方米。

  五、鉴于部分居民计量气表已到更换期,为确保供气安全及计量准确,将逐步更换居民气表,费用由供气企业承担。

  六、供气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快供气管网建设,节能降耗,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供气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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