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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19 生效日期: 2012-04-19
发布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湘教发[2012]17号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湘发〔2010〕15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师资队伍的具体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教育局应迅速选择确定本地今年进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改革试点的县市区,指导督促试点县市区制定科学合理的均衡配置工作方案,抓紧实施均衡配置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请各市州教育局将本地今年进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改革试点的县市区名单、每个试点县市区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工作方案于2012年5月30日前报我厅人事处备案。

  

  附件:湖南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指导意见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指导意见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教育公平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教育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合格学校建设和学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等手段,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师资配置不均衡已成为制约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瓶颈。2010年,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被确定为我省省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2011年以来,我省在长沙市芙蓉区开展了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的试点,取得明显成效。为全面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推动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制度,优化配置教师资源,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合理。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创新教师管理模式,有序推进城乡、校际教师均衡配置。

  ——公平公正。规范教师均衡配置的程序和办法,公开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积极稳妥。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教师均衡配置,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握工作重点和难点,循序渐进。

  ——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关注教师切身利益,消除教师后顾之忧,引导教师积极支持,主动参与。

  ——促进发展。发挥骨干教师、名优教师引领作用,全面提高教师素质,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体制创新,争取到2015年,全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差距明显缩小,教师配置基本均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是保障所有少年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教职工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支持、主动参与调配交流。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同时,要争取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学生家长的理解和配合,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均衡配置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建立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和工作任期制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年限依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确定。校长任期届满,经考核称职的可以连任,在同一学校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校级领导参照执行。教师实行聘用(任)制,由学校聘用(任)教师,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达到一定年限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进行交流,具体年限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确定。

  3、实行骨干教师均衡配置。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骨干教师实行“指标到校、均衡配置、动态管理”的办法,引导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合理流动。
4、统一学校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要求,使“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同时,根据岗位缺额情况评聘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现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超出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学校,其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5、建立新进教师均衡配置机制。对所有新进教师,按照辖区内各学校教师的学科、学历、年龄、性别等结构进行配置,重点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6、强化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制度。实施城镇学校教师农村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引导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服务经历,服务时间不少于1年;农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服务5-8年后方可流动;在城镇学校工作的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定期到农村学校服务。

  7、深化校际结对帮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一组织规模较大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和办学条件相对较差的学校、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结成“一对一”伙伴,开展全员性的师资帮扶交流,并对结对帮扶学校进行“捆绑”考核评估。

  8、精心操作,维护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均衡配置教师资源时,要以人为本,精心操作,关注教师的切身利益和合理诉求。教师均衡配置方案要反复征求广大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切实解决教师交流中的工作、生活等困难,因病、孕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不纳入交流。在同一所学校工作不满规定年限的教师,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原则上不参与交流。要为参与校际交流的教师创设良好的工作平台和条件,激发教师工作热情和业务潜能,确保教师交流取得实效,确保教育系统稳定。

  四、保障措施

  1、加大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

  教师周转房是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的重要条件。各地要根据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规划和教师均衡配置的需要,将教师周转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规划,落实经费,加快建设。可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选择距离学校较近、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点,采取改建、新建等多种形式建设教师周转房,并优先保证校际交流教师使用。

  2、完善教师均衡配置激励机制。

  进一步改善农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将长期在农村任教,且有实际困难的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农村教师专项津贴,并逐步提高津贴标准,拉开城乡教师收入差距。提高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对长期在农村任教、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对终身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实行休假、考察、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积极参与校际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

  3、加强教师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名优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带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提升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农村骨干教师培训,加强农村学校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组织实施以农村教师为重点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着力抓好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研修提高,努力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4、加强督导评估。

  省、市州、县市区要加强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工作的跟踪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改革工作取得实效。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范围,并突出其在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同时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状况列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评估验收的核心指标,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工作步骤

  2012年,将试点地区扩大到全省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和市州辖区内的一个农村县市;

  2013年,其余所有县市全部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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