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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5-27 生效日期: 2012-05-27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12]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1〕51号)精神,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全市家庭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把推动家庭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把促进就业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基本形成服务门类齐全的多层次社会化服务体系。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全市,就业容量显著增加,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订实施发展规划。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家庭服务领域的社会化改革,优化行业发展结构,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集约化发展。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服务的基本需求。

  

  (五)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建立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指导企业制定并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加大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杜绝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发生,保证家庭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

  

  (六)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三、完善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七)鼓励创办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对设立公司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八)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九)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给予免征3年企业收入营业税的支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实施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伍军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家庭服务业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现行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数额和期限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投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动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发展,防范和化解风险。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安排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上,要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城市新建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中心城区进行城市功能改造,退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家庭服务业。要进一步落实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十一)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对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项目给予积极扶持。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其做大做强。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有竞争力的地产知名品牌。

  

  四、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在劳动力主要输出地,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十三)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家政服务市场需求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依托市内技工院校、中专、职高以及各类培训基地,开展全日制、半日制、小时制及“订单式”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十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要建立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五)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要研究制定适应家庭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招聘并派遣家庭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用工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庭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

  

  (十六)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庭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的合理确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庭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庭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庭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协商约定。

  

  (十七)维护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模式。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庭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庭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有关部门要在家庭服务员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八)建立从业人员权益维护保障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工作平台的作用,依法及时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联席会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残联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全面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十)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吸收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积极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征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予以表彰,并在各级劳模评选中安排一定的名额。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区、县(市)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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