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2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湖南省禁毒条例 (2004年1月6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二、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 (200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